法官和檢察官沒看上訴書內容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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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簡易庭第一審的時候,法官依照偵查庭上訴(兩件拍到的竊盜圖)判了被告很輕的罰金5000。但受害者請求上訴提供了被告承認偷竊長達一年並多次陸續偷竊影片,和請願書,於是檢察官再提起上訴,結果準備程序庭法官又問了跟一審完全一樣的口供,問被告判罰金願意嗎之類。然後對受害者大聲好幾次說,被告就是賠妳一萬啦,妳不要後面也拿不到錢啦,妳不用再上審理庭了啦...之類。(法官和檢察官是第一審同一組)
受害者當時感覺就是被霸凌,因為檢察官上訴書提到不能按照常理判決,被告是偷很多次,應該重新審理。結果這一次的檢察官,又跟一審簡易判決一樣,悶不吭聲完全沒提出問題。
接下來是審理庭嗎,受害者應該怎麼自求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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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ChenUk抱歉,不能按照常理是我寫的。其實檢察官提起上訴是使用刑法第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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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y avatarLucy2014-04-30
根據上訴不可分原則
提起上訴部分僅就該起訴的事實為之罪刑爾
簡言之,訟訴法348第二項所稱其有關係之部分
乃指犯罪事實部分與上訴部分無從分割(尤指裁判上一罪的情形),亦包含罪刑保安處分部分
上訴僅得就該次起訴的罪刑聲明
就此情形而言,被告之竊盜分屬個別犯意行之,並非本案的單一性
偵查檢察官未經起訴(實務運作上偵查與公訴組分別運作),法院自不得加以審判
即便法官未為斟酌,亦不違法
除非其他犯罪事實有起訴,始可能有審判的可能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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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vira avatarElvira2014-05-01
被告的刑度與被害者的權利無關,好嗎!
2014-04-3012:46:01補充:
證據的取捨是法官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