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肇事逃逸,重傷害,過失致死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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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爸爸75歲有喝酒酒測值是0•9但對方有吃感冒要而發生車禍,對方肇事逃逸。但肇事者非車主。我爸多處性骨折,腳趾第2、3趾截肢,也引起氣喘呼吸衰竭。進加護病房弟3次了。醫生要求1,作氣切手術。2,簽放棄急救。對方現在把責任都推給保險公司,但保險公司的態度對我方提出的理賠金沒有共識,所以未達成調解。請問:1、警方是以肇事逃逸,肇事傷害送案,我是否可以再以重傷害告他?2、如果我簽了放棄氣切而父親死亡,是否還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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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ame avatarMadame2014-05-08
發問的大大你好針對你的問題筆者回覆如下1、警方是以肇事逃逸,肇事傷害送案,我是否可以再以重傷害告他?答當然可以!!肇事逃逸部分係因對方違反刑法第185-4條而來過失重傷害則屬刑法第284之規定目前因公共危險罪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的案件,所以警方需要主動移送!!但是過失傷害部分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我方需主動提出告訴!!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
Connor avatarConnor201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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