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和準法律行為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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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距離考試大概也只剩一個月時間
於是便直接上來發問

其實只是一個小小的地方定義弄得不是很清楚而已
(已經爬過文,但找不到相關的答案)


我看高點民法概要熱門題庫(100年版)裡面

關於法律行為和準法律行為的差異,

有提到了準法律行為 "不一定以意思表示為核心"

所以我在寫這系列的考古題的時候,也會打算放這一句話



但在王澤鑑民法概要2002年版本第82頁看到了一點點矛盾的地方:
上面數來第三段,比較法律行為和準法律行為,王老師說到:

"準法律行為均以表示一定心理狀態於外部為特徵,和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相類似"

這樣是在描述準法律行為還是以意思表示為成立要件?但非法律效果的生效要件?



看過一些網路上的講義,在比較 事實行為和準法律行為這麼寫到:

法律行為與準法律行為均以當事人之"一定表示"為成立要件,事實行為則否;


這樣,我們到底可不可以說準法律行為不一定以意思表示為核心?

還是說,準法律行為下的定義,意思表示只是這個準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而非最後形成法律效果的生效要件?

故我們還是可以說:準法律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核心??

這高點民法概要熱門題庫裡面,提到這樣的分類,關於到底是什麼意思表示的核心
是不是還要再說明更清楚一點?


王澤鑑是這樣分類: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準法律行為:表現一定的意思內容


我覺得讀法律是不是還要在高度培養自己的國文的語感邏輯...

單純課文上語意的地方想做更明確的定義,

因為畢竟是要寫到考試卷上的答案!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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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ything, without blind insistence, is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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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immyWr (115.43.22.43), 06/14/2014 06: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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