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追溯權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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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你們好...想請問你們一個問題此問題如下
因我父親於民國100年9月17日發生交通車禍事故此事故原因,因草屯鎮公所於
民國100年8月OR9月這段時間有發包一項工程此工程為草屯鎮稻香路道路拓關工
程此工程於民國100年9月中以發包出去並由一間公司承包此間公司為甲捷營造
廠,但該承包商於施工期間於夜間為放有明顯警示燈以及工程告示牌及安全圍
籬,故導致本人父親嚴重行動不便,故本人並於101年8月1日項南投縣政府申國
家賠賞,南投縣政府並於101年9月6日發函告知本父親申請國賠疑案被駁回,駁
回元因此案件應屬草屯鎮公所所發報工程故應向草屯鎮公所申請國賠,本人並
於101年9月中向草屯鎮公所工務課告知此次事故並說明要向南投地方法院提告
但該鎮公所工務課並說明會請該工程承包商與我連絡但承包商並無跟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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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avatarJohn2014-02-16
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國家賠償責任)之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你父親因草屯鎮公所工程施工期間,廠商未設置明顯警示燈以與工程告示牌及安全圍籬,導致你父親因此而車禍受傷,你父親可依國賠法之規定,向草屯鎮公所提出賠償之請求。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時效期間)之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你父親只要在車禍受傷之始起,二年內都可以向草屯鎮公所提出賠償的。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書面請求及協議書)之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依上述法條之規定,你方應以書面向草屯鎮公所提出賠償之請求。公所依法應立即與你方進行賠償之協議,因此你可以向公所提出簽屬賠償協議書之請求。有了協議書,對你方之求償就有了保障,如果公所或廠商出現推託卸責之情形時,你方可以持協議書為執行名義,向法院民事執行處,提出強制執行之申請,依法查拍賠償義務人之財產(動產、不動產)抵償。依國家賠償法第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