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一種情況,有專用法條
但不是特別法,而都是同一位階的法律
例如
A條 過失致死
B條 特殊情況的過失致死
先假設AB兩條都是同位階 (同為普通法)
通常會出現B條,是因為B條針對特殊情況,會比A條更重
但假如,今天修法,把A條的罪刑修得比B還重
那若發生B可適用的特殊情況,仍是要以B條適用為優先?
還是因為A的罪刑已經超過B了,所以改用A?
(假設修法時,B並沒有同步被廢除或同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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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是特別法,而都是同一位階的法律
例如
A條 過失致死
B條 特殊情況的過失致死
先假設AB兩條都是同位階 (同為普通法)
通常會出現B條,是因為B條針對特殊情況,會比A條更重
但假如,今天修法,把A條的罪刑修得比B還重
那若發生B可適用的特殊情況,仍是要以B條適用為優先?
還是因為A的罪刑已經超過B了,所以改用A?
(假設修法時,B並沒有同步被廢除或同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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