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精障的鑑定方法?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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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位朋友他有精障有一次他病發在完全失去意識之下拿著攻擊型武器去了他家附近的一家超商在失去意識的情況下有傷害到他人的手經過警方以殺人未遂及恐嚇罪移送法辦後來殺人未遂的案件已不起訴而恐嚇罪經檢察官以簡易判決送到法官那邊我朋友他是一個單親家庭有四個兒女都未成年雙親年事已高而且是個低收入戶因為他的情形很可憐很想幫助他因為他是精障者領有中度殘障手冊但是因為他精神很不穩定現在法院要請醫院對他做犯的法是否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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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is avatarDoris2012-02-29
精神鑑定:法官因應案情需要而對被告做出精神醫學檢驗。臺北看守所大多數是去板橋亞東醫院給馮榕主任鑑驗。當天由法警上腳鐐手銬搭乘公務車出所。有些被告肖想利用有精神病脫罪,結果適得其反。鑑驗沒通過(有精神病)必須於刑期前接受最多三年的「強制治療」。刑法第91條(強制治療處分)犯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傳染花柳病、麻瘋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前項處分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其期間至治癒時為止。第91-1條(治療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