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的福利在前後任承租業者間怎處理? - 法律
By Yedda
at 2021-04-09T07:05
at 2021-04-09T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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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模糊了,只能不確定地說(或者假設)類似情況。
N年前高雄市政府所屬的澄清湖棒球場讓La New集團(反正假設就是有個前手)承租經營,
然後這個前手業者販賣的相關季票啦等等給消費者若干優惠。
但是後來La New將澄清湖球場經營權在球季中轉讓給義大公司的樣子(反正假設就是有個
後手),但是後手業者的季票並沒有前手的相關福利,也沒有說承認前手當時給消費者的
福利。
本文的疑惑點其實跟實際La New或義大公司無關,而是想像有類似的法律關係的情況下,
那麼消費者「(在後手公司的經營方針上)被取消/不再被承認」的(前手答應的)福利,
該找前手負責或後手負責?(尤其如果發生在球季中這種情況)再加上前後兩公司的轉讓
合約也漏未規定消費者相關福利的話?
因為有兩個思路:
1.因為後手公司對該場地經營權的向前手公司接手承租,所以事涉該場地的消費者福利(
例如以極低的單次入場價位--由前手公司販賣整季的季票--入場)就一併承受,所以後手
公司不可以拒絕承認(例如要求系爭消費者需改依後手公司的原價購票)消費者的福利。
這是後手公司要對已經(向前手公司)購票的消費者負責的?
2.因為是由前手公司販賣的季票的債之相對性,消費者的損失該歸責的對象與後手公司無
關,而是應找前手公司訴請損害賠償?
兩個思路好像都說得通。如果前後手公司間的承租球場經營的轉讓合約漏未規定消費者這
方面福利的處理規範,那麼回歸民法條文,民法會認為向前手購買系爭球場季票的消費者
在經營球場的公司中途轉讓方面的進場看球的福利損失,該找後手公司負責(然後後手公
司再依序去找前手公司負責後者公司系爭的收入損失)?或是該找前手公司負責?
也就是消費者行使相關請求權的對象當事人該是前手公司或後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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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年前高雄市政府所屬的澄清湖棒球場讓La New集團(反正假設就是有個前手)承租經營,
然後這個前手業者販賣的相關季票啦等等給消費者若干優惠。
但是後來La New將澄清湖球場經營權在球季中轉讓給義大公司的樣子(反正假設就是有個
後手),但是後手業者的季票並沒有前手的相關福利,也沒有說承認前手當時給消費者的
福利。
本文的疑惑點其實跟實際La New或義大公司無關,而是想像有類似的法律關係的情況下,
那麼消費者「(在後手公司的經營方針上)被取消/不再被承認」的(前手答應的)福利,
該找前手負責或後手負責?(尤其如果發生在球季中這種情況)再加上前後兩公司的轉讓
合約也漏未規定消費者相關福利的話?
因為有兩個思路:
1.因為後手公司對該場地經營權的向前手公司接手承租,所以事涉該場地的消費者福利(
例如以極低的單次入場價位--由前手公司販賣整季的季票--入場)就一併承受,所以後手
公司不可以拒絕承認(例如要求系爭消費者需改依後手公司的原價購票)消費者的福利。
這是後手公司要對已經(向前手公司)購票的消費者負責的?
2.因為是由前手公司販賣的季票的債之相對性,消費者的損失該歸責的對象與後手公司無
關,而是應找前手公司訴請損害賠償?
兩個思路好像都說得通。如果前後手公司間的承租球場經營的轉讓合約漏未規定消費者這
方面福利的處理規範,那麼回歸民法條文,民法會認為向前手購買系爭球場季票的消費者
在經營球場的公司中途轉讓方面的進場看球的福利損失,該找後手公司負責(然後後手公
司再依序去找前手公司負責後者公司系爭的收入損失)?或是該找前手公司負責?
也就是消費者行使相關請求權的對象當事人該是前手公司或後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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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1-04-13T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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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1-04-14T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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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1-04-15T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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