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則公佈日與事實發生日以誰為準?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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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最近申請勞保職災補助但在勞保傷病審查準則,有一條法規說非駕駛同種類駕照不能算職災,故不得請領
但是這個準則公佈日是98,11,26 我發生車禍是98,10.22但是申請職災補助是99.9.10,所以想請問到底勞保局所規定理由對不對?是以公布日為主,還是我事實發生日,算起不朔及既往,所以他不能駁回我的申請,還是以申請日為主,適用新的準則公佈日 ?
麻煩請告知我一下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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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dda avatarYedda2010-10-19
版主您好,恕阿萬直言:找了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但並無版主所述「非駕駛同種類駕照」;末學大膽猜測版主是否指第十八條第項第二款:「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如果版主是指此條文(第十八條),因本條文是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3 字第 0980140 320 號令修正發布,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應由發佈日起算第三日生效,所以該條文適用是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 起,而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前不適用此條文;但版主舉的98,11,06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3 字第 0980140 541 號令增訂發布第 21-1 條條文「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而該項疾病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與本條文並不相涉!因此版主發生車禍是98,10.22,已逾越99.06.17有4個月了,也就是18條已發佈4個月之久了,勞保局必須依法行政,當然就會駁回版主的申請! 參考資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十八條: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五、闖越鐵路平交道。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立法沿革:1.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 276356 號函准予備查2.中華民國六十年十 一月五日 內政部台內社字第 442381 號函准修正備查3.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內政部(70)台內社字第 0860 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 19 條4.中華民國八十年六月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保二字第 1376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1 條5.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台勞保三字第00743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3 條6.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三字第 092003075 6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0、18 條條文;並增訂第 22-1 條條文7.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3 字第 0980140 3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18、22 條條文8.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 一月六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3 字第 0980140 541 號令增訂發布第 21-1 條條文
Lucy avatarLucy2010-10-17
雖法律適用應從新,但舊法有利於當事人時應依舊法,這是法律從新從優原則,我認為若事實發生在法令公布前,而申請在法令公告後,應可適用舊法。
如有不服,可以訴願(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