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票加價犯法 - 法律
By Ethan
at 2010-08-29T00:00
at 2010-08-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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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火車票加價犯了鐵路法65條 火車票加價圖利 處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1000元以下,這是重罪嗎?
哪處拘役的話規定是多久
但現在有問題了,旅行社從業人員如果依觀光法規觀光發展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第十項
旅行業: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為旅客設計安排旅程、食宿、領隊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有關服務而收取報酬之營利事業。
第三章 第二十七條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 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 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 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 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 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核定之。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陸上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如果旅行社從業人員依觀光法規,火車票加價收取服務費是可以的,但是鐵路法是不行的,這麼會這樣,請各位懂法規及法律的大大們指點一下。
哪處拘役的話規定是多久
但現在有問題了,旅行社從業人員如果依觀光法規觀光發展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第十項
旅行業: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為旅客設計安排旅程、食宿、領隊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有關服務而收取報酬之營利事業。
第三章 第二十七條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 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 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 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 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 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核定之。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陸上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如果旅行社從業人員依觀光法規,火車票加價收取服務費是可以的,但是鐵路法是不行的,這麼會這樣,請各位懂法規及法律的大大們指點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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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Heather
at 2010-08-30T05:39
at 2010-08-30T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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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與觀光發展條例相較的話,觀光發展條例是屬於特別法 ( 別告訴我你不知道怎麼分辨普通法與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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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旅遊從業人員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並且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自然不生牴觸法律的問題,也就沒有所謂的構成要件該當,自然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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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所謂的重罪,是指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鐵路法65條所定的罰則 最重也只有拘役而已,屬於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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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總則第3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拘役為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120日。所以,拘役最多只能判120天,但這是遇有加重的情形才有可能判到120天。一般情形下,是不可以超過60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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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zel
at 2010-08-29T17:08
at 2010-08-29T17:08
大家第一時間想到的就是可以跟銀行來貸款
就可以讓自己的手頭較寬鬆一點,可以解決周轉問題
當然在信用良好以及收入穩定的狀況之下向銀行申請一定沒問題
但就是已經遇到困難了,本身條件也不好,才向銀行開口
當然銀行也會去評估你的狀況,是否有還款能力,收入是否穩定
往往評估下來的結果卻是讓人失望
又放不下面子去向親戚朋友借錢,或親戚朋友在你遇到困難時避而不見
其實你有更好的方法可以選擇
他們的特色就是"快"
快速立即免費諮詢、配對
十分鐘就能知道您適合的銀行申貸方案是什麼
http://adf.ly/1GSsod
By Iris
at 2010-09-02T11:30
at 2010-09-02T11:30
但是黃牛票則否.
黃牛票銷售對象則屬非特定對象.
單單這點就有極大的差別.
所以若旅行社在未接受 order 之前,就大量訂購特定時段鐵路車票,然後再加價轉售給非特定旅客?
不好意思,鐵路法依然適用.......
之前不就也旅行社這樣搞,用網路訂票漏洞跑程式大量訂票....
然後負責人被移送法辦??
以上是個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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