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中部.勞保局對職災勞基法59條跟我說的是.原有薪水是如果是算日薪就已受傷前一日為基準.如果月薪就已受傷前一個月為基準.我是底薪+做件抽成.每個月領的都不一樣.例如底薪3萬再來就以件抽成.每個月都4.5萬.那到底是以底薪做基準還是?北部.中部.還有我上網看的都以實領薪水為主.7月受傷就以6月實領薪水做基準下去/30天.可是雲林勞工局說的是以底薪為主.不管你上個月或之前領多少.那叫流動薪資.不包括在內.所以雲林縣勞工局是說勞基法59條原有薪資定義是底薪..那樣勞工部就很吃虧= ="以後底薪都算少點.抽成或件數多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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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錯 是勞工局 拍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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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的是勞基法ˇˇ那個原有薪資.不是職災傷病給付.職災傷病給付更慘才投保3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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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的是勞基法ˇˇ那個原有薪資.不是職災傷病給付.職災傷病給付更慘才投保3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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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5 18:33:31 補充:
現在會有爭議的是
職災發生後你並沒有向雇主提供「計件之勞務」
所以雇主可以主張不給付「計件之抽成報酬4.5萬」
2013-10-15 18:42:37 補充:
職災發生後你並沒有向雇主提供「計件之勞務」
所以雇主可以主張不給付「計件之抽成報酬4.5萬」
問題又回歸到原始的勞動契約有無訂明經常性給與是否包括「計件之抽成報酬4.5萬」?
北區與中區勞工局之所以會有解釋差異
當然是因為你自己都搞不定到底經常性給與是否包括「計件之抽成報酬4.5萬」?
這樣懂了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