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保全有前科不能做?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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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為什麼保全有前科不能從事?有的人有前科,有的也是不小心犯的,我覺得如果不是什麼殺人放火強姦等重大前科為什麼不能給這些人工作機會?像之前有人笨笨的拿自己帳戶去賣,結果就有了詐欺前科,這些人都不能從事保全業,也不能考公職,人都會犯錯,為什麼社會不能給機會呢?打開報紙保全業每天都缺人?我只是好奇,為什麼社會不能給這些人機會,有大大能分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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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y avatarLily2014-03-31
最新的【保全業法】,已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7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1、13、16條條文其中,已經屏除【微罪】部分,所以【部分微罪】,已經可以擔任保全人員了。目前,保全限制條件,在第10條之1(保全人員之限制)【相關罰則】第二項~§1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其情形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  一、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4-03-29
保全法明文規定有前科者不得從事若是廉價管理員較少規定社會對於前科犯本來就是義演看待,你在職場上雇主同事得知你有前科,你很快就要回家吃自己,不然就是背黑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