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感觸特深
為什麼台灣的基法只有法哲學跟法史學,或者加上法社會學啦
大多是很理論的,很抽象的
只有理論的跟抽象的是基礎嗎
在美國看到他們重視很多基本的但不是抽象理論的東西
比如說法律人怎麼跟人interview,怎麼在網路上調查事實,怎麼在網路上查法律資料
法律人該怎麼說服別人
如何提供諮詢
怎麼調解糾紛,怎麼談判
甚至法律執業者的倫理
這些不夠基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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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台灣的基法只有法哲學跟法史學,或者加上法社會學啦
大多是很理論的,很抽象的
只有理論的跟抽象的是基礎嗎
在美國看到他們重視很多基本的但不是抽象理論的東西
比如說法律人怎麼跟人interview,怎麼在網路上調查事實,怎麼在網路上查法律資料
法律人該怎麼說服別人
如何提供諮詢
怎麼調解糾紛,怎麼談判
甚至法律執業者的倫理
這些不夠基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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