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在台灣.檢察官.法官犯法都判很輕? - 法律
By Callum
at 2011-12-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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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證據 檢察官林聖霖被撤職2011-12-03 01:48 中國時報 【王己由、林偉信/台北報導】 前台東地檢署檢察官林聖霖,涉嫌協助涉及偽造文書罪的友人吳東昇脫罪,叫吳提供他人照片變換刑事證據,公懲會二日從重議決予以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林聖霖先後爆出包攬訴訟、洩漏偵查資料、變換刑事證據和收賄等不法情事,法界人士形容,林聖霖可說是歷來司法官涉及不法案件之最。 林聖霖法訓所四十一期結業後,曾派任台中、士林等地檢署服務,因積案過多、交往複雜,九十六年間被法務部檢審會以「人地不宜」調往台東地檢署任職, 讓林聖霖撤職的變造證據案,發生在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他任職台東地檢署試署檢察官期間,警方移送一件偽造文書案時,林是輪值內勤檢察官,他發現卷內補領身分證申請書上申請人照片,與友人吳東昇很像,打電話確認無誤。 為協助吳脫罪,他要吳在隔日上午,提供他人照片放在台東地檢署對面的餐飲店,供他調包案卷內的照片。另名檢察官偵辦其他案件時,吳東昇主動告知,才查獲林聖霖的不法行為,本案林被判刑五月,可易科罰金確定。此外,林聖霖身為檢察官,竟和吳東昇共同成立「法律服務基金會」,由他指導吳共同對外包攬訴訟,被判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 另外,林聖霖為幫助涉貪汙罪起訴的台東縣議會前總務莊馮翔脫罪,涉嫌兩度收賄,為莊代寫刑事答辯狀,也不避諱自己是蒞庭論告的檢察官,竟為莊變更起訴法條,換取認罪協商空間,被士檢依收賄罪起訴後,目前還在審理中。 林聖霖因變造證據被判刑,法務部另將他移送懲戒,公懲會審議後認為,林身為檢察官,為使人脫罪任意變造證據,犯後否認犯行,諸多辯解都想卸免刑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應誠實、謹慎的規定,議決懲戒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 公懲會二日也對北院法官鍾華作出懲戒,鍾華在九十六年間,審理家事案件延宕,並禁止社工在訊問現場陪同受安置少年、製作裁定書時,違法公開未成年少年就讀學校等,因違反兒少法被監察院彈劾,公懲會審議後認為確有違失,議決降一級改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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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在台灣.檢察官.法官犯法都判很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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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在台灣.檢察官.法官犯法都判很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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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Hardy
at 2011-12-06T05:02
at 2011-12-06T05:02
只是如講話大大說的 為一行政處分
該條文中 並無規定處罰輕重
再加上 該條文第22條規定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所以該檢察官 之刑事責任並未被免除
所以刑事官司仍需繼續
有些時候不能將媒體的報導當作絕對值
應先了解相關法規之規定
媒體大多只是報導 很少有深入探討之可能
By Margaret
at 2011-12-04T19:49
at 2011-12-04T19:49
By Tracy
at 2011-12-05T21:18
at 2011-12-05T21:18
行政處分本來就要這麼處理,但不表示
該檢察官就不會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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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攔下來沒被開單會事後收到嗎?
By Emily
at 2011-12-03T00:00
at 2011-12-03T00:00
上班時數之規定..20點
By Connor
at 2011-12-03T00:00
at 2011-12-03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