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法律要分 故意 和 過失?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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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法律要分加害者的類型為「故意」和「過失」?

為什麼不乾脆全部都以「故意」論?

難道過失害人的程度就沒有故意害人來得重嗎?

為何這兩者不以同樣等級的最嚴厲懲罰來處理?

這樣是否有違背憲法所謂的「公平公正性」呢?


並且如果現行法律不分「故意」和「過失」,而是通通以「故意」的刑度來處理

可能會造成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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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ohn avatarJohn2021-08-07
你484想講六法全書唯一死刑
Belly avatarBelly2021-08-10
謬論
Lily avatarLily2021-08-12
齊頭式平等是假平等,哪來公平公正
Callum avatarCallum2021-08-15
知&欲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21-08-19
惡性程度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21-08-20
你故意揍一個人,和你不小心打到別人,能等同視之
嗎?
Jake avatarJake2021-08-24
故意罰的會比較重,過失罰的會比較輕,當然會有明顯的差別
Kristin avatarKristin2021-08-26
無知發廢文與蓄意發廢文也是不同的
Rae avatarRae2021-08-27
誤會算是故意還是過失?
Mia avatarMia2021-08-28
比如我打光頭強的頭,從小到大我們都是這樣拍下去打招呼
,但今天我認錯人了...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21-08-29
樓上大大可以參考一下等價客體錯誤
Daniel avatarDaniel2021-08-31
開車撞死人處十年以上到死刑?不管故意或過失或無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