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法律要分加害者的類型為「故意」和「過失」?
為什麼不乾脆全部都以「故意」論?
難道過失害人的程度就沒有故意害人來得重嗎?
為何這兩者不以同樣等級的最嚴厲懲罰來處理?
這樣是否有違背憲法所謂的「公平公正性」呢?
並且如果現行法律不分「故意」和「過失」,而是通通以「故意」的刑度來處理
可能會造成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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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乾脆全部都以「故意」論?
難道過失害人的程度就沒有故意害人來得重嗎?
為何這兩者不以同樣等級的最嚴厲懲罰來處理?
這樣是否有違背憲法所謂的「公平公正性」呢?
並且如果現行法律不分「故意」和「過失」,而是通通以「故意」的刑度來處理
可能會造成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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