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選活動規範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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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安安大家好

選罷法對於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分別規定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為28天。

二、直轄市長為15天。

三、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為10天。

四、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5天。

上開競選活動期間,以自投票前一日起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自上午
7時起到晚上10時止。

選罷法內規範的競選活動說明了議員競選活動期間為10天

但地方上常見造勢活動其實往往早於此規範天數

但選罷法內似乎沒有明確的規定何謂競選活動?

想請問如果以明年議員選舉來說

目前就有地方人士以議員候選人名義張貼或懸掛布條

是否有違反選罷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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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21-08-05
所以惡性競爭的選舉是很糟糕的制度
Una avatarUna2021-08-08
滿想檢舉現在就在掛布條的候選人,但不確定是否合法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21-08-13
公職選罷法未禁止所定競選活動期間之前的造勢宣傳,但有
限制廣告物設置,如選罷法第52、110條,及各縣市政府的(
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21-08-13
感謝解說,看來只能自己選擇性忽略了
Freda avatarFreda2021-08-16
現在只有人頭,並非參選限制,你錢多也可以自己立看板
看是要徵婚還是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