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11/28收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內容如下:違規時間:102/3/611:29違規地點:中山北路應到案日期:102/3/21前舉發單位:中山分局交通分隊舉發違規事實:擅自變更原規格設備可是我可以非常確定我在102/3/6那一天並沒有到過台北市中山北路,因為這台機車一直都是桃園新屋鄉富岡站作為上下班火車通勤使用,而且打去中山分局交通分隊問警員回答說是一個王XX先生騎的,可是我並不認識這個人.這樣我怎麼申訴呢?(而且罰單沒有附照片)要舉證什麼對自��
烏龍罰單如何申訴?(真的不是我)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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