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名相簿裡放的音樂侵權,哪侵權?怎預防?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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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登錄無名就看到這個通知留言:留言人:無名小站法務中心主題:違規檔案通知留言時間:2010-07-0112:08:21留言內容:近日我們收到著作權人的檢舉,主張您所刊登的內容「相簿"聽音樂是樂事♪  (中文歌詞已補)"內容經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檢舉有侵害音樂著作權之虞」已侵害其著作權,因此我們已經移除此違規內容,茲並提供權利人的聯絡資料如下供您參考。權利人資料:RIT聯繫資料如下:代理人: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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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lum avatarCallum2010-07-03
恭喜你,還沒有收到傳票,算是不幸中的大幸了!看完你的問題,建議你翻翻國中小的社會課本,看看智慧財產權這一部份,否則上網找一下,避免哪天收到傳票面臨高額罰款與刑罰時,再來懊悔莫及。否則先看看這裡吧!http://happy-yblog.blogspot.com/2010/07/blog-music...請問我哪裡侵權了?公開上傳、傳輸、散播等等,都是侵犯著作權人專有的權利!(最新的音樂...未免太囂張了吧!音樂創作人就是依靠發行音樂來獲取報酬,網路找得到,還買什麼?)如果真是因為上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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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put avatarPuput2010-07-04
我都找群益證券的小琪(朋友都找她~比較好講話):小琪Paggy0913-130777;02-2755-1256,服務好又熱心blog.xuite.net/paggy1688/paggy/
Megan avatarMegan2010-07-04
就算你花錢買專輯貼網路還是侵權想在無名放最新流新音樂的話就去買版權吧我記得連冷門音樂一個月都要好幾千至於你要的最新流行音樂....補充一點老實說無明放音樂很吵...Showmore
Hedy avatarHedy2010-07-01
圖片參考:http://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thum...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65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