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肇事因果關係 - 法律
By Thomas
at 2015-09-21T23:21
at 2015-09-21T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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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atermind (晴天)》之銘言:
: 無照肇事有沒因果關係呢
: 刑法17條 ……不得加重其刑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6…
: 無照加重其刑2分之1
: 這兩條法律說明無照肇事
: 有因果關係才會加重其刑
: 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人在說無照肇事是兩碼事呢?
我也覺得我讀的加重結果犯定義好像跟您不太一樣喔= =
這是我找到的加重結果犯定義:
行為人出於基本構成要件之故意,而實現該當於基本構成要件之行為,然而竟造成原本構
成要件所定的損害結果。
所以說,加重結果犯必定由兩個部分的犯罪構成:
^^^^
(故意)基本構成要件行為+(過失)加重結果
再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加重結果犯之成立基本上要具備下列要件:
1.法律要有處罰之規定。
2.行為人客觀上對於加重結果有預見可能性。
3.行為人主觀上對加重結果非出於故意(47台上920判例)。
4.基本構成要件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29非52判例)。
學說在此有主張加重結果之實現,乃基礎構成要件行為所蘊含之獨特、典型或規律危險
者,始承認加重結果之因果關係;惟實務與少數學說認為不以此為限,加重結果之出現
無論係源於基礎構成要件之結果,或因實行行為之過程而生,均應承認其得成立加重結
果犯(100台上951判決)。
扯遠了,回到您的問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 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
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
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您主張這是基礎構成行為,可是這些是"犯罪行為"嗎?
1.無駕駛執照駕車 ->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
2.酒醉、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 ->條例第35條第1項
3.行駛人行道 ->條例第45條第1項第6款
4.行經行人穿越道不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條例第44條第2項
除了上面2.本身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不能安全駕駛罪,而有同條第2項之加重
結果犯之適用可能外,基本上就是個行政法上義務違反而被處以行政罰,然後被偉大的立
法者拿來當作調整處斷刑的事由。
這時候也會產生行政法與刑法之競合,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處理。
例如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交上易字第440號判決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按汽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除依同規則第61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者,准其駕駛較
低等級車類之車輛外,應按其取得何等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駕駛該相當等級車類之車
輛,若有違反上述規定,因其不具備所駕駛車類之相當汽車駕駛人資格,於法應認與
無駕駛執照者同,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之主法本旨。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6條第1 項所稱之汽車駕駛人「無照駕車」,除同條例第21條第1 項第1 款之「未領
有駕駛執照駕車」外,應包括持較低等級車類之駕駛執照,而駕駛較高等級之車類在
內。查被告僅考領普通小客車駕駛執照,除得駕駛普通小客車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61條第1 項第4 款,得駕駛輕型機車,詎其竟駕駛重型機車,因而致人受傷,依
法應負過失傷害之刑事責任,自合於上述無照駕車之加重條件,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再查,被告係於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
理時,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等情,有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
自首情形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見偵查卷第23頁),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
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
所以說,照理完全不用討論到刑法第17條的問題。
至於有沒有因果關係有很大問題的加重結果犯?
有,學說上最愛舉的例子是刑法第226條第2項。
--
查法律行為本身與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即法律關係)不同,法律行為不存在係指法
律行為之要件事實,根本上有欠缺;法律關係則就法律行為透過法律規定要件加以評價。
是契約行為乃法律行為本身,屬法律關係變動之要件事實,尚須就特定時空之過去事實透
過法律要件,加以法律上之價值判斷,才能確定法律關係。基此,確認法律行為所生之法
律效果不發生者,即屬法律關係之確認而非僅以單純之事實為對象。
----充滿藝術與哲學氣息的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36號判決
--
: 無照肇事有沒因果關係呢
: 刑法17條 ……不得加重其刑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6…
: 無照加重其刑2分之1
: 這兩條法律說明無照肇事
: 有因果關係才會加重其刑
: 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人在說無照肇事是兩碼事呢?
我也覺得我讀的加重結果犯定義好像跟您不太一樣喔= =
這是我找到的加重結果犯定義:
行為人出於基本構成要件之故意,而實現該當於基本構成要件之行為,然而竟造成原本構
成要件所定的損害結果。
所以說,加重結果犯必定由兩個部分的犯罪構成:
^^^^
(故意)基本構成要件行為+(過失)加重結果
再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加重結果犯之成立基本上要具備下列要件:
1.法律要有處罰之規定。
2.行為人客觀上對於加重結果有預見可能性。
3.行為人主觀上對加重結果非出於故意(47台上920判例)。
4.基本構成要件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29非52判例)。
學說在此有主張加重結果之實現,乃基礎構成要件行為所蘊含之獨特、典型或規律危險
者,始承認加重結果之因果關係;惟實務與少數學說認為不以此為限,加重結果之出現
無論係源於基礎構成要件之結果,或因實行行為之過程而生,均應承認其得成立加重結
果犯(100台上951判決)。
扯遠了,回到您的問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 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
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
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您主張這是基礎構成行為,可是這些是"犯罪行為"嗎?
1.無駕駛執照駕車 ->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
2.酒醉、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 ->條例第35條第1項
3.行駛人行道 ->條例第45條第1項第6款
4.行經行人穿越道不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條例第44條第2項
除了上面2.本身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不能安全駕駛罪,而有同條第2項之加重
結果犯之適用可能外,基本上就是個行政法上義務違反而被處以行政罰,然後被偉大的立
法者拿來當作調整處斷刑的事由。
這時候也會產生行政法與刑法之競合,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處理。
例如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交上易字第440號判決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按汽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除依同規則第61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者,准其駕駛較
低等級車類之車輛外,應按其取得何等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駕駛該相當等級車類之車
輛,若有違反上述規定,因其不具備所駕駛車類之相當汽車駕駛人資格,於法應認與
無駕駛執照者同,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之主法本旨。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6條第1 項所稱之汽車駕駛人「無照駕車」,除同條例第21條第1 項第1 款之「未領
有駕駛執照駕車」外,應包括持較低等級車類之駕駛執照,而駕駛較高等級之車類在
內。查被告僅考領普通小客車駕駛執照,除得駕駛普通小客車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61條第1 項第4 款,得駕駛輕型機車,詎其竟駕駛重型機車,因而致人受傷,依
法應負過失傷害之刑事責任,自合於上述無照駕車之加重條件,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再查,被告係於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
理時,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等情,有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
自首情形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見偵查卷第23頁),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
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
所以說,照理完全不用討論到刑法第17條的問題。
至於有沒有因果關係有很大問題的加重結果犯?
有,學說上最愛舉的例子是刑法第226條第2項。
--
查法律行為本身與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即法律關係)不同,法律行為不存在係指法
律行為之要件事實,根本上有欠缺;法律關係則就法律行為透過法律規定要件加以評價。
是契約行為乃法律行為本身,屬法律關係變動之要件事實,尚須就特定時空之過去事實透
過法律要件,加以法律上之價值判斷,才能確定法律關係。基此,確認法律行為所生之法
律效果不發生者,即屬法律關係之確認而非僅以單純之事實為對象。
----充滿藝術與哲學氣息的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36號判決
--
All Comments
By Jacky
at 2015-09-22T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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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5-09-24T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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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nnie
at 2015-09-27T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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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ristin
at 2015-09-30T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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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dy
at 2015-10-02T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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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nid
at 2015-10-02T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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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e
at 2015-10-07T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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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
at 2015-10-08T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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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d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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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ma
at 2015-10-11T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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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5-10-16T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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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
at 2015-10-16T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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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ma
at 2015-10-20T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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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a
at 2015-10-23T01:26
at 2015-10-23T01:26
By Quintina
at 2015-10-26T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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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5-10-29T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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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lanche
at 2015-11-02T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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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m
at 2015-11-04T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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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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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ndy
at 2015-11-09T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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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la
at 2015-11-11T03:48
at 2015-11-11T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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