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買賣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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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諸位前輩:

甲、乙訂定電腦買賣契約,甲為買受人,乙為出賣人,價金及電腦各自交付完成。
請問在此案例中,若:
(A) 甲為無行為能力人
(B) 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甲之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此買賣契約
則此買賣過程之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效力如何?甲、乙應如何主張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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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總看到這個很基本的問題,但在網路上看到各種不同得答案,莫衷一是。
把我得看法及疑問寫出來,請教各位前輩指教。

(1)
此案例中,共發生一個債權行為及兩個物權行為。
其中,債權契約依據民75,(A)為無效;據民79,(B)亦為無效。

(2)
我比較有疑問的是物權行為的效力。此例中的物權變更,要包括物之交付及讓與合意。
請問「讓與合意」是否是意思表示的一種,若是,則依民75、77前段,交付價金及電腦
的物權行為在(A)、(B)中應皆為無效,價金及電腦的所有權並無移轉。
有些文章把「乙交付電腦給甲」的行為,解釋成「純獲法律上之利益」,
因此依民77後段,此物權行為在(B)為有效,因此甲有取得電腦的所有權。
請問何者才是正確的解釋?

(3)
若價金及電腦的所有權皆無移轉,則甲、乙可各自依民767I,主張對方為無權佔有,
分別請求返還價金及電腦。若上述(2)的後半段才是正確的解釋,則在狀況(B)中,
甲將取得電腦所有權,而乙因債權契約無效,可依民179向甲主張不當得利。
不知哪個才是正確的看法。

問題很粗淺,請各位前輩不吝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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