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拿走身分證不還犯了法嗎?
我有一朋友已滿20歲想將身分證留在自己身上保管,但父親不肯,之前聽說只要再去戶政事務所辦就行,他也去辦了,但戶政所在程序上還是得通知家裡,所以無奈又被沒收了!這樣的動作已經2次了!2次都被沒收,雖說父母總為子女好,但畢竟已成年了總有人權。想請問大家,這樣父親有違法嗎?如果有,犯了什麼法?如果提告會成功嗎?
網友回覆 6
- Vanessa
從刑法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來作說明:刑法上的侵占罪分為普通侵占罪與加重侵占罪兩種,加重侵占罪是具有特殊身分的人才能成立,像從事公務、公益的人,從事業務的人。沒有這種身分的人會犯的只是普通侵占罪。普通侵占罪規定在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條文內容是這樣規定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單位是銀元,已提高為十倍)。」由法條的內容可以看出,要成立普通侵占罪必須具備三個要件:第一 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不法所有,是指非法將他人的物,據為自己所有的意思。意圖,是指有這種想法,也就是意有所圖的意思,這想法會不會實現,則非所問。第二 要有侵占的行為。侵占一般說來,是指把他人所有之物,移歸作自己所有的意思。第三 所侵占的是自己持有他人之物。這裡所稱的持有,是指本來是別人所有之物,由於一定的原因,把這物移轉到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像向人租用車輛、借用書籍,所有人因此將車輛、書籍交給他使用或閱讀,這時候租用人或借用人與手中的車輛或者書籍的關係,便是刑法上所稱的持有。向圖書館借書閱讀,就是持有圖書館的書籍。若心生歹念,把借來的書籍據為自有,是應該成立侵占罪。問題是如何去證明借書的人已經把借來的書籍據為己有?至於單純把借來的書籍沒有在一定期限內歸還,或者因為保管不當滅失而無從歸還,在司法實務上是不認為這就是侵占行為。如果不問皂白一律移送法辦,很有可能會是移送的多,成立犯罪的少,結果是白忙一場。=============因此依照今天這個狀況來看朋友的父親沒收了身分證是否有觸犯侵占罪你仔細去看上面三點原則你覺得那位父親有符合侵占罪的成立要素嗎?很可惜,我想是不成立了那保管到底算不算侵占罪?我舉出一個實際的例子給你==沒收 小心變侵占(96年6月15日 )==●生活議題:行政法規——教師法文/王麗芳 請問: 老師可以沒收學生的物品嗎?王麗芳 學生如果在上課時間看漫畫書、玩電動玩具,老師應該怎麼辦呢?通常最常見的處理方式就是沒收物品。然而,老師究竟有沒有權利沒收學生的物品呢? 根據「教師法」規定,老師的確有管教學生的權利及義務,但是法規內容十分抽象,像是「教師享有專業自主」、「教師有導引適性發展之義務」等規定,並沒有提到能否沒收學生物品。 從民事法律關係來說,學生大都沒有經濟能力,物品多半是家長所購買的,所以在法律上,物品所有權人是家長,因此老師如果沒收家長的物品進而占有,家長可以依據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請求老師歸還物品。 案例中,大華的父母如果已經把物品送給大華,那麼物品的所有權人就是大華。 張 老師要求學生交出物品供沒收,從法律的觀點來看,就是要求學生將物品交給老師保管或是將所有權變更為老師所有,前者屬於「寄託」,後者屬於「贈與」;然而不管是寄託或贈與,都是契約行為。 小學生大都是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也就是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為了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權利,特別在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也就是說,即使大華自願把物品寄託或是贈與 張 老師,仍須事前獲得家長允許或是事後承認,契約才有效。 從刑事法律關係來說,老師為了讓學生上課專心,暫時保管學生的物品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因此將學生的電動玩具據為己有,便可能觸犯刑法「侵占罪」。============看出端倪了嗎? 假如對方是以保管的方式處裡的話假如對方沒有要把物品佔為己有而你同意了讓對方來保管你的東西(你有權拒絕因為你是法定成年人)那就是你們有的契約關係既然契約關係都成立更沒有辦法說對方是"侵占"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請你朋友明確的拒絕不給他父母拿走身分證~如果父母使用搶奪的方式那就是另外的搶奪罪名而且自己都已經20歲了還會發生這種事情在爸媽面前卻不能保有自己的立場捍衛自己的權益我相信這不是孝順不孝順,因為會想要告父母就已經很不孝了只不過是懦弱於反抗現況想要找個法律來當助力吧!就算今天真的有機會可以告,我想他也不會去告,要是有那個勇氣告父母的話當初就能夠堂堂正正的拒絕父母的沒收了不是嗎我自己從以前到現在我爸媽也是幫我保管身分證後來高中為了借書也是跟我爸媽要,但我爸媽很怕我被騙不想給我我自己據理力爭,爸媽也不是白痴,當他們確定我有是非觀念的觀念而且很堅定當下就把身分證還我了,直到現在我22歲了卻發現身分證都用不到想要丟回給我爸媽保管我爸媽還不要咧我家都是軍事教育都可以做到了,為什麼你朋友不行?像這種家務事就算可以告,一來是個大笑柄只會被人家瞧不起,二來幾乎都會被警察吃案我想很容易就會被要求庭外和解...
- Quintina
滿20就不會通知了。若再通知就告戶政事務所。
- Elvira
直接告父母侵佔。沒有任何理由藉口大道理可以扣留子女的任何證件,這種說詞早就聽多了。 2010-11-04 13:33:02 補充:天下父母心?不好意思!犯罪就是犯罪,沒有什麼立意良善的本意。大家都會講,法院應該可以關門了。總之,先把他們打入被告的地位,再來和他們談條件。這種父母,不要也罷!在下我就是聽父母的話,現在卻淪落到一事無成。
- Tristan Cohan
如果硬是不從會如何呢= =??難不成你朋友父母要用搶的...? 2010-11-04 23:29:55 補充:如果拿法條出來就能論是非了結果回答的沒一個是依法條的 2010-11-05 11:15:24 補充:只有活在相同環境下的人才能評論別人,如果遇到我朋友的父母,要求她掛名公司負責人卻無實質權利,而且她父母私下做非法交易公司已經因為黑錢問題換過名子在繼續做,兒女的名譽也拿來搞,父母也是有好壞的,非神也.不然受虐兒怎會那麼多呢~ 2010-11-06 00:16:58 補充:哈...筆戰無益,反正生長環境不同是沒有辦法體會真正當事人的感受的開版大多為你朋友加油吧!個人支持你朋友,把身份證取回不然就重辦一張,堅持立場不要被拿走囉父母強行用"搶"的,可就不是無罪了
- Kelly
這種案例提告不會成功的。因為父母親的確是為了小孩安全防護才會保管身份證件,怕小孩子不懂事去作非法的事。或是被人陷害,這種出發點是善意的行為,法官會從情理去考量的。很多時候拿健保卡或駕照也都可以代替身份證使用,所以這種事去控告父母親違法,對法官來說,一定是撇開法律條文來審理的。
- Vanessa
跟家人好好溝通。畢竟,身分證在外出時真的很好用。萬一,需要用到時。找父母拿又必須回家一趟。真的很麻煩。辦理證件什麼的都需要用到身分證。他是出門和駕照一樣健保卡一樣缺一不可的證件。好好溝通吧。為了小事,上法庭,還真的是"很丟臉"的事情。
相關文章
已刪除的fb帳號 查ip
想問大家如果有人在fb上觸犯刑事案件 像是公然侮辱、誹謗或侵犯著作權…等 事後刪除了FB帳號 那警方還有辦法查這個人的電信記錄、IP或是申請帳號時的電子郵件和個資嗎?
朋友用我的帳號訂機票,我可以取消嗎?
朋友前段時間借我的帳號訂機票,有訂成功 但最近我們鬧翻了,但因為機票沒辦法退票 我也不希望日後有爭議牽扯到我的帳號權益 我可以直接按取消機票嗎? 該機票不能退款只能退機場稅 買機票時是刷朋友的信用卡不是我的
北地院111簡字46
一、判決字號 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46號(行政)(判決) 二、案例事實 原告以被告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下稱臺師大)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博士班學生,依 大學法第33條第3項、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下稱組織章程)第6條第2款…
辦公桌上私人文件未經同意遭翻動
各位好: 前幾天因為生病未到公司, 回辦公室後發現主管為了找文件,整個辦公桌都被動過, 但在事前沒有徵詢過我, 被翻動的文件中也包含我夾在其內的一些私人文件。 我知道辦公桌屬於公司所有,公司文件也應可公開給同部門同事及主管知曉。 私人文件…
熟落在公有地的果實所有權
民法第 798 條: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請問, 句末"不在此限"一語的意義是否就是:"仍屬於果樹所有人?" 如果是的話, 那麼, 公有道路上的私人果樹落果其實不可以撿拾, 是嗎?
汽車報廢,遺產繼承問題
有關於遺產繼承問題想請問各位, 爸爸過世了,去國稅局清查爸爸財產,才知道他名下只有一台車子,無其他財產。但這台 車子我們都不知道在哪,去監理站查,監理站人員說這台已超過40年了,沒有任何欠稅問 題,也已經被註銷牌照了。但因為沒有行照跟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