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面毀約逼迫另簽新約是否合法?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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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一家外商保險公司工作,原本是簽約時是以雇庸制任用,結果因為短期業績考核未過,被公司片面毀約要求我重新簽約,以承攬制員工來續聘.以規避我們的年資累積以及規避相關應負擔片面之勞健保相關規費,否則將不予續聘,自己因礙於要對已銷售出去保戶負責,只好簽下這個令人氣結的契約,如今這家外商公司簽約要賣給本土保險公司,我並不想在這家本土保險公司工作!請問我是否可以主張此承攬制契約無效並且要求將年資續接計算並給付資遣費?請各位懂法律的大大們給與寶貴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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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lis avatarWallis2012-08-18
發問者您好:
第一:
更改勞動契約 或者重新簽訂勞動契約需要經過勞工同意,
且如果雇主強迫你要簽契約 那就有涉及勞基法第五條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
勞工從事勞動。 第二:
您工作多久了? 如果是94年七月以後 退休金是用新制
的(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新制的話年資是不會影響到個人的退休金,如果是勞保
的年資更不會影響到,如果是舊制退休金的年資,依照勞
基法第十條
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工作年資須
合併計算
第三:
承攬契約跟勞動契約最大的不同在於,承攬契約沒有從
屬性
只要你在有期限之內完成工作 ,就會有一定的報酬.而
勞動契約有從屬性,例如你必須聽從主管或雇主指揮ˋ
固定上班時間ˋ 上班時數
所以只要你跟雇主有從屬性關係 雇主就不能以承攬契
約來規避勞基法責任
第四:
你要證明你跟雇主有從屬性關係,不然你承攬契約簽下
去勞基法是保護不了你的,再來如果你證明你有從屬性
關係了話,可以依照勞基法第14條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
勞工法令 有損害勞工權益者 無須預告雇主即可離職,
且這條有資遣費,所以你第一個任務要去證明有屬性關
係如出勤紀錄 或打卡資料或工作規則等
建議可以先詢問勞工局勞動條件科看看
詢問地點如下: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
2012-08-14 11:19:10 補充:
資遣費 舊制在勞基法第17條
新制則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條
法規可在這網頁查詢'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
Ingrid avatarIngrid201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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