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失去一些權利,還擁有哪些權利? -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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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失去的權利,最基本當然就是自由,我要問的問題題,就是犯人還擁有哪些一般人擁有的權利?犯人有沒有告人的權利?犯人在移送過程中,被憤怒的民眾追打,並出言恐嚇,犯人是否可以向警察表示,要求警察把剛才蒐證的DV放出來,有打他的,全都要告普通傷害罪,有恐嚇他的,全都要告恐嚇危害安全罪?

All Comments

Agnes avatarAgnes2015-05-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犯人仍可要求對傷害牠之人提出刑事傷害告訴。
Queena avatarQueena2015-06-01
人失去一些權利,還擁有哪些權利?
那要列舉真說不完。應反向排除的說,犯人除了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外憲法上所保障的個人權利仍不受限制(或你所謂的失去),告訴權仍可行使
Sarah avatarSarah2015-05-30
犯人移送已戴上機車頭盔,但身上沒做保護,表示憤怒的民眾不可以打頭,只可以打身,既然暗示可以打身,犯人當然不可以向警察表示要告憤怒的民眾普通傷害罪或恐嚇罪,但犯人仍享有大小便及一定程度的衣食住行的權利,行者放風是也^_^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5-06-02
鄭捷在捷運殺人
所以在廁所殺人應該叫龔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