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而不負責,或監督又加干預──台灣司法改革的兩難 - 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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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rianna
at 2010-08-15T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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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廣州南方都市報評論版/撰文:廖元豪 台灣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7月14日
,因涉嫌受賄,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陳榮和、李春地、蔡光治及板橋地方檢察官丘茂榮
等被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隨即台灣高等法院院長黃水通辭職,台灣司法院院
長賴英照亦向馬英九提出辭呈並獲通過。

  此案立刻被台灣媒體稱為「史上最大司法官貪瀆案」。在島內各界呼籲台灣加快
司法改革的聲音中,有一種聲音力主應進一步提高台灣的司法獨立性。然而,台灣司
法腐敗真是因為司法不夠獨立嗎?

  在台灣,由於長期的政治干涉專業,許多人對各種「獨立」組織,有著不切實際
的遐想。對於各種政治、經濟、社會的問題,很容易歸因於主管機關不「獨立」,進
而幻想以一個獨立、自主、去政治化的機構來解決問題。在此同時,卻污名化了「政
治」,也美化了「獨立」!

  在「獨立」的大旗下,司法要獨立、媒體監理要獨立、公共電視要獨立、肅貪機
關要獨立,甚至公共性極強的「教育」也被認為應該杜絕「政治黑手」。當審判不公
、公務員受賄、媒體亂象、教科書內容不妥、公共廣播電視集團內部鬥爭時,就有一
種聲音說「都是政治干預的錯」,所以應該「強化獨立性」。反之,如果「行政院」
、執政黨甚或「立法院」對這些亂象表示關切,或要出手整頓,就很容易被說成「政
治黑手」介入。

  然而,去政治化真的就能解決問題嗎?為什麼可以容許一種「權力」,排除政府
的監督,以獨立之名不向公眾負責?當這些「獨立」的組織亂搞,做出不合公眾期待
的事情,又能怎樣處理呢?

  台灣司法亂象叢生

  就以一般被認為該享有最高「獨立」的司法體系來說,台灣民眾、學界,甚至政
治人物,早就對它有著諸多不滿。讓人詬病的現象不勝枚舉。例如:同樣案件碰上不
同的法官、檢察官,會有截然不同之結果,讓人覺得訴訟似乎在賭博;各種訴訟程序
往往拖延經年,相同的爭議點在不同審級反復拉鋸;許多檢察官起訴草率,或在偵查
階段動輒以「緩起訴」逼迫無辜被告認罪;行政法院總是過度尊重行政機關,駁回人
民的訴訟,因此被稱為「駁回法院」;許多新穎、專業的法律案件,法院卻做出令專
家跌破眼鏡的外行判決;最需要司法保護的弱勢群體,鮮少獲得勝訴判決……至於不
肖司法人員與貪腐的警員、議員、黑道人物勾結的極端案例,更是令人震驚。

  許多人以為民主化、現代化的台灣早已應該擺脫了這種現象,但最近卻又在新聞
事件中鬧得沸沸揚揚。這些現象,有的是眾所周知,有的則是圈內人心知肚明,但卻
一直沒有人有膽子去整頓。

  民眾不禁要問:台灣爭取司法「獨立」不是很多年了嗎?現在應該夠獨立了吧,
怎麼還有這麼多問題?司法體系在台灣,受民眾信任的程度並不高,而相信司法公正
的比率,甚至曾低於10%。公眾信任度這麼低的司法,怎能擔當「正義最後一道防線
」的功能?人們如何能將無法解決的爭議,訴諸這個不受信賴的機關來裁決?這樣的
體制,就算做出了裁判,有人會真正服氣嗎?

  這麼嚴重的問題,鮮少看到台灣政府部門認真地去思索、處理;也沒看到熱愛直
接民主的公投倡議者,用公投來對付千瘡百孔的司法。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在於政
治人物不願意硬碰硬,去處理任何與司法人員(包括檢察官與法官)有關的事務,以免
被指控為「干涉司法」、「黑手深入司法體系」。這些年來的改革,大致上都只在「
維護司法獨立」,而非「提升司法質量」或「監督司法濫權」。前述提出的問題,幾
乎從未出現在媒體報道的焦點中,也很少成為司法改革的優先項目。

  然而,司法獨立只是手段。它是為了達成服務人民,維護法治之目的。如果沒有
一個良好完善且令人信任的制度,「獨立」只是增加濫權的機會而已。法界人士大概
都同意,政治的直接、不當干預,在台灣解嚴以至於政黨兩次輪替之後,大致已煙消
雲散──「法務部」及「司法院」對於檢察官與法官的辦案,早已不敢囉唆。因此現
在拼命講「獨立」,其實頗有亂打稻草人的味道。如何防止個別司法人員怠於職務或
濫權,怎樣改變目前運作不甚理想的司法制度才是當今重點。

  而要達成改善台灣司法的目標,不是靠「去政治化」,是要靠著良好的政治規劃
與政治魄力才能做到,畏畏縮縮不敢碰司法制度,懦於處理司法人員的話,根本不可
能讓司法朝向服務人民的方向發展!

  司法獨立被無限上綱

  「司法獨立」在台灣已被無限上綱,擴張到完全沒有道理的地步。台灣「憲法」
只規定「審判獨立」以及法官的「身份保障」。審判獨立系指個案的專業審理不受干
涉,但依然要「依據法律」。而法官的終身制雖然是「憲法」明定,但「憲法」第81
條同時也規定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
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亦即法官若受懲戒處分,仍可免職;若有「法律」依據,仍
可停職、轉任或減俸。依此,「司法院」作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當然可以而且應該
針對有違法失職之虞的法官,進行懲戒或其他紀律處置。

  至於功能、角色其實與法官有相當差距的檢察官,還受到獨立光環的照耀,就更
奇怪了。台灣「憲法」有關司法的規定,整章均只論法院與法官,與檢察官並無關聯
。檢察官的身份保障與職權獨立性,只是法律、政策所賦予。

  還有個怪異制度:在台灣現行制度下,法官與檢察官的人事調動,都有很大部分
要由「同儕自治」的機制來處理。也就是說,法官的升遷、檢察官的調動,是司法官
社群內部關門決定。「法務部長」、「司法院長」的決定權都相當有限。「憲法」上
有「地方自治」、「大學自治」,但從來沒有「法官自治」或「檢察官自治」的原則
:司法官的位置是公共名器,除非有憲法規定或重要的政策考慮,豈可內部私相授受
?政治部門的「撤手」,其實不是尊重司法,而是玩忽職守。

  更重要的,除了「人」以外,「憲法」對於司法制度大致是留給政治部門來處理
的。要不要實行參審或陪審制度?怎樣減少最高法院一再發回重審而不自為裁判的陋
習?是否讓優良法官盡量留在一審?法官是否應定期接受評鑒、考核、訓練?行政法
院對敗訴卻賴皮的行政機關,難道不該有更有效的強制執行制度?諸如此類的制度改
革,雖然會涉及現有法官的升遷、官威、工作量,但與憲法上的審判獨立全然無關。
這是政治人物應該認真去處理的。尤其「司法院」在司法行政部分,其實是首長制。
「司法院」院長對於司法制度,具有一言九鼎之分量。他完全沒有理由把「司法獨立
」、「法官自主」當成咒語,當作不作為的借口。

  台灣的現行制度,其實是比世界大多數地區更能確保「獨立」。審判獨立雖然是
普世原則,然而在司法行政與政策上,絕大部分國家都是由政治部門來解決。美國法
官不是選舉產生,就是政治任命,確保了起碼的政治負責性。而法院內部事項以及訴
訟程序雖然由法院自主,但司法政策百分之百由議會與行政首長來處理。大陸法系的
德國,司法行政與政策均由內閣掌理:司法部管普通法院,勞工部管勞工法院,內政
部管行政法院……鮮少聽說哪個地方如台灣這樣,專門設一個「司法院」來掌管司法
行政。

  由「司法院」掌管司法行政,擬定司法政策,那也可以。然而「司法院」在這方
面做得好不好,誰來監督?相比之下,同樣擬定政策與執行的「行政院」,其官員必
須上「立法院」備詢,「行政院院長」還是由「總統」任免的。行政官員做錯事,可
能有公務員懲戒,且部長、院長得等著挨輿論的罵、上級的刮,還有「立法委員」的
吼。政策說服力不夠,預算可能要被刪,法案可能會被退回。

  然而,法官亂判一通,不用被懲戒,「司法院院長」也都無須到「立法院」備詢
。在這樣的結構下,誰有「改變」的意願及動機?行政官員討好「人民」唯恐不及;
司法人員卻可以不把付他們薪水的納稅人當老板看。獨立?獨立就是割據,就是坐地
為王?

  司法界如何才能負責?

  其實,台灣「司法改革」從1946年以來,就一直在法官、檢察官的「抵抗」下走
得很辛苦。當年制定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是要把國民政府時期的司法體制,大
幅改成類似美國的體制。尤其最高法院要被裁並,「司法院」將成為類似美國聯邦最
高法院的審判機關。然而,這樣的更動,遭到既有最高法院法官的強烈反彈。結果,
即便是「專制獨裁」的蔣中正政權,也只能順著他們的意,讓這套老掉牙的制度,一
直延續到台灣。

  在2000年之後,翁岳生先生擔任「司法院院長」,看到了這套制度的問題,也有
心作調整。因此在陳水扁的支持下,召開司法會議,集合台灣著名的法界領袖:司法
人員、律師與學者,共同草擬出一堆改革方案。大法官也做出了釋字530號解釋加持
,要求「司法院」體制應該照「司法會議」的結論去改。然而這麼強烈的政治與法律
力量,仍然改不動這套體制。主因就是檢察官與法官的反彈。這個體制惰性之強,可
見一斑。畢竟,在一個民主化、法治化的政治體制,司法權的力量是不可忽視的。然
而結果也變成:要改革這群司法人員,卻要得到他們的同意?用台灣的話來說,這正
叫做「請鬼拿藥單」。

  美國也分別吃過「獨立」與「負責」兩個大夢的虧。美國傳統觀念上,認為檢察
官是「執法權」的一部份,沒有獨立的身份保障。但當年「水門案」,尼克松總統有
涉案嫌疑,而檢察官要辦他,於是他就連續免職了兩個司法部長與一個特別檢察官。
這場「周六午夜大屠殺」(Saturday NightM assacre),嚇到了美國人,於是設計出
一種「獨立檢察官」,可以享有有限度的獨立偵查權與身份保障。

  然而另一場夢魘產生了:當初被任命去調查克林頓總統弊案的獨立檢察官斯塔爾
,完全不顧輿論、民意的要求,一意孤行窮追猛打克林頓。4年後花了數千萬美金,
結果只揭露了克林頓與女實習生的婚外情八卦。所有的監督機制,在獨立檢察官身上
通通失效:「獨立」的光環太亮了,體制內沒人敢真正認真地對付他──即使司法部
長依法有權以獨立檢察官濫權為由而免職。所以,經過這兩場大戲,美國還是選擇走
回老路:讓檢察官回到受監督、控制的體制。因為「獨立」又有主動偵辦權的檢察官
,實在太可怕了。

  當然,要司法部門「負責」,會碰到一個難局:如何區分「負責」與「干預」?
如果「上級」或「立委」有權力考評檢察官、法官的績效,那他們會不會動輒揣摩上
意?會不會忽視法律的規定而草菅人命(或是輕縱不法)?尤其在政治威權陰影猶存,
親友溫情游說不斷的華人社會,誰敢擔保訴訟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不會對「上級」施
壓(尤其是碰到敏感案件)?施壓了之後,法官雖然有終身職保障,但真的挺得住嗎?

  而且,在不同的地區或許有不同的環境需求。台灣、美國,或其它法治較上軌道
的地方,政治直接對司法施壓的幾率相當低。任何一個膽敢關說、施壓的政客,一旦
被「爆料」,就會付出極嚴重的政治代價。而法官、檢察官,在政權經常可能輪替的
環境中,也沒有必要顧忌任何一個政黨。因此,除了獨立之外,人們更關心司法的素
質、效率與公平。然而,如解嚴前的台灣,或是欠缺政治透明化、民主化的地方,恐
怕還是要有適當的機制去確保司法人員能夠秉持良心與專業,而非政治壓力來辦案。

  在賴英照「院長」辭職後,馬英九必須任命新的「司法院院長」。又有人反射地
說「不要政治黑手」這種似是而非的話。在我看來,這就是沒有看清楚台灣的脈絡與
需求。如果司法的終極目的是為民服務,而現在的司法又在制度上令人民失望,那麼
我們真正需要的是有效而堅定的政治力量。干淨的政治之手,請伸進司法體系改革,
然後讓全體民眾監督、評論,並用選票來評價政治的改革。這個時刻,應該請「司法
院」院長、「總統」,以及「考試」、「監察」、「立法」、「行政」四個院共同努
力,重塑台灣司法制度,許台灣人民一個完善公正值得信賴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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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miltion
at 2010-08-19T06:48
世界本來就沒有什麼真正"獨立"的事物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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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lanche
at 2010-08-19T12:57
喔是喔!
Zora avatar
By Zora
at 2010-08-20T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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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elia
at 2010-08-22T17:56
確實廖元豪老師點出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
司法改革真的能解決司法貪污的弊端嗎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說明 …

Michael avatar
By Michael
at 2010-07-19T12:21
※ [本文轉錄自 NTHU_LST_98 看板 #1CGofp5P ] 作者: sylvane (小事) 看板: NTHU_LST_98 標題: [情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說明會--北區 時間: Mon Jul 19 00:23:12 2010 ...

請問什麼是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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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dr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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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大什麼是「誡令」?? 小女子新手上路,對這詞不了解, 找了法條目前尚未找到, 請各位大大幫幫忙解惑,謝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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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unacat (我是貓還沒有名字)》之銘言: : ※ 引述《meblessme (請支持安樂死自由化)》之銘言: 這還差不多 至少我還知道是怎麼死的 : 或許你已經去精華區3-4看過才有這種敘述出現. : 請你舉證正是問句 當然若你堅持一定要有問號還是怎樣blabla...才是問句 那你勝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