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裁到極致暴政到極點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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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ith
at 2011-11-2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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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邱律師以下所問「應說明牴觸法令,違法違憲之處,不是只只有何不當」。楊上民回答主題:臺北市政府:獨裁到極致,暴政到極點「國民住宅」是根據「國民住宅條例」興建給窮人居住的房屋,陳水扁擔任臺北市長時,與時任臺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長之郭瑤琪,於86年9月30日制訂「台北市國民住宅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把「國民住宅」變成「地上權國民住宅」。臺北市政府曾於88年3月5日行文請示內政部,有關「地上權國民住宅」之適法性。內政部一再行文給臺北市政府,指明這個「地上權國民住宅」並無國民住宅條例第40條之適用;87年監察院糾正臺北市政府辦理地上權國宅配售案;財政部亦認為用「台北市國民住宅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推行「地上權國民住宅」的法律位階太低。據悉當時有國宅處的官員向處長郭瑤琪建議,先修「國民住宅條例」後再推行才具有合法性,郭瑤琪說等修法那太慢了。司法院釋字第516號解釋:「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故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合理之補償」;釋字第671號:「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不得因他人之法律行為而受侵害」。《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一項第二款「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第6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第11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為保障人民之財產權,才制訂「國民住宅條例」來興建「國民住宅」,而「國民住宅」是人民之權利,不得以命令定之。「台北市國民住宅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是行政命令,臺北市政府以行政命令牴觸憲法及法律,又以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很明顯的違法。臺北市政府堅持推行違法的「地上權國民住宅」,破壞民主政治體制,推翻臺北市議會將「地上權國民住宅」土地賣給「地上權國民住宅」承購戶,讓人民的財產權獲得保障之決議案。不僅如此,也推翻臺北市政府自己答應議會要賣地的原意。更可惡的事情是,為堅持錯誤的政策,臺北市政府於88年11月26日行文臺北市議會,向受害的「地上權國民住宅」住戶威脅,略謂:「地上權國民住宅承購人仍認為適法性有爭議,權益缺乏保障,後悔承購地上權國民住宅者,應由住戶採取行政救濟或循法律途徑解決,無論協議解約或經訴訟裁決契約無效,原簽地上權契約連同買賣契約書均併予作廢,承購人應即將住所騰空回復原狀歸還市政府」。也就是說,不管承購人採取任何方式,使原簽地上權契約連同買賣契約書均併予作廢,承購人應即將住所騰空回復原狀歸還市政府。這真是行政獨裁的暴政!明顯的事蹟是,地上權國民住宅有圖利建商之嫌:單「萬寧社區」四個字的成本價格是200萬元,每個字是50萬元,若用黃金鑄成的也不會那麼貴,由此可見為何會出現行政獨裁暴政了!「台北市國民住宅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變成可以不斷重複販賣永續經營之「地上權國民住宅」。同樣是台北市市有土地,窮人居住的「地上權國民住宅」之地租租金,超過富商巨賈的「晶華酒店」三倍(5%:1.5%),台北市政府藉試驗政策壓榨窮人畢生血汗錢之後,再將被壓榨的窮人掃地出門,無償收回設定「地上權」之國民住宅再販賣其他窮人,陷害無數窮人年老流離失所,使原意照顧窮人「有屋住」之「國民住宅條例」,變成剝削窮人「無屋住」之「地上權國民住宅」,暴政到極點了!。「地上權國民住宅」政策試驗失敗後的剩餘「國民住宅」,臺北市政府則將它回規到「國民住宅條例」,轉為「出租國民住宅」,未經過「地上權國民住宅」住戶的同意,擅自把「國民住宅」安插在「地上權國民住宅」社區中,由「地上權國民住宅」住戶義務替臺北市政府為「出租國民住宅」住戶服務,強制人民行無義務之事,對「地上權國民住宅」住戶背信又有失居住正義,獨裁到極致了!臺北市政府違法的「地上權國民住宅」,係基於偽造文書不法取得其權利者,屬於無權利人。根據民法第118條:「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無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求進一步保護四百多戶「地上權國民住宅」住戶之財產權,將對推行「地上權國民住宅」政策之公務員,向法院提出刑事訴訟,追究彼等共同藉公務員職權濫行公權力,以行政命令牴觸法律,拿窮人的救濟品做重複出售之商品,暴政到極點,破壞民主政治體制,觸犯瀆職罪、背信罪、偽造文書罪、詐欺罪、乘機詐欺罪、重利罪、侵占罪,違反公平交易法等罪。告訴對象有六人,即前臺北市市長陳水扁、前臺北市市長馬英九、現任臺北市市長郝龍斌、前臺北市政府國宅管理處處長郭瑤琪、現任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局長丁育羣、現任都市發展局承辦人江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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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ma
at 2011-11-25T00:05
道貌岸然假道學的國民黨政治人物,總是以歷史共業,來推卸責任,假藉依法行政依法辦理為掩護,執行壓榨.獨裁.牟利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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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rry
at 2011-11-24T19:44
文山區興泰里辛亥路四段的景美第 12 號公墓自民國86年陳水扁長承諾整治至今總面積六千多坪的公園預定地僅使用六百坪。
 興泰里里長鍾譯樂指出幾年來雖獲市議員陳錦祥、蔣乃辛協助向市政府陳情盼盡快遷移公墓,市長郝龍斌亦曾保證在民國100年以前完成景美第12號公墓的遷移至今尚未完成。
 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區承辦科股長賴郁晴 2008 時指出,希望 2 年內完成美化。
目前遷墓已自 2011/04 開始, 估計遷墓計劃約需至 2013 才能完成....
花 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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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oah
at 2011-11-24T21:53
只能說共業啦!!
像台灣七百萬要錢不要臉的統呆.
今天搞到快連褲子都沒的穿.
房子快要沒得住也只能說是共業~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條文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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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chael
at 2011-11-21T00:00
聽說性教育將納入國中小教科書裡,其中「正確性心理之建立」內容為何?是否真的很正確?我們百姓大眾可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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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rianna
at 2011-11-21T00:00
如果是18歲但未滿20歲的女生在外和男友同居,女方父母(監護人)是否可以尋求法律途徑??女生滿18男生滿19小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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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1-11-21T00:00
是這樣的!
我前陣子出了車禍原因是對方突然左轉未打方向燈也未待轉
其實那時候我的車速是快了點
而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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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san
at 2011-11-2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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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yle
at 2011-11-21T00:00
因想考普考,但也想順道考初考但如果書都買,這樣會買太多,怕看不完想請問:1.買普考的書,是否裡頭就含初考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