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185-3醉態駕駛罪之構成要件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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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修正: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誰能告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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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san avatarSusan2013-11-25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上方是過去的舊法條文,過去比較有爭議的是所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是要到何種程度才算不能安全駕駛。在客觀TB作答時,以前判斷標準在實務上以行為人酒精成分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濃度達0.11%者,做為認定達本罪條文所稱的不能安全駕駛的證據,但證據並非構成要件要素,他只是一個在證明條文中所謂不能安全駕駛的數據,只是你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