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朋友上個月在搭乘捷運時
被身前的女生大聲呼告被偷拍
對方要求查看他的手機
但我朋友覺得他沒有做所以不想把手機給對方看來自清
後來去看了監視器錄影 並沒有發現偷拍的明顯事證
結果最後還是被警察以現行犯逮捕
手機被扣 然後送到台北地院
現在還在等待是否起訴...
想請問如果沒有明確罪證(或根本沒犯罪
還能以現行犯逮捕嗎(現行犯和嫌疑犯的差別到底在哪...
據我朋友的說法他根本完全被當犯人對待
途中我朋友想打電話和公司請假也被拒絕
請問這整個程序合法嗎
一般人碰到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呢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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