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設計師,當初有買股店內股份,
現在要離職,店長說股份自動放棄,
當初的錢拿不回來,還說要補今年的虧損。
合約有寫到離職股份的是下面這條:
"離職員工必需釋出股權,
不論盈虧都需由主管統籌分配其釋出之股權
(若有虧損,股東三個月內未補上者則其股權為公司所有)"
我的理解是離職就不能繼續持有股權,
必需釋出股權讓主管去分配看誰要吃掉股份,
吃掉股份的錢必須還給A.
然後A必須照比例補上該年虧損的錢,
不然就算放棄股權。
這樣理解有錯嗎? 還是真的如店長所說?
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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