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提領存款 - 法律
By Tristan Cohan
at 2020-01-18T13:28
at 2020-01-18T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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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家庭都一樣,除非家大業大如台塑集團這類大家族大產業。
一般多是大家說好不追究,沒人提告撕破臉,就相安無事。
※ 引述《trohlens (SOSO)》之銘言:
: 甲、乙、丙為兄弟姊妹,A為其父,雖身患重病不良於行雙手無力但仍意識清晰,
: 平時將其印鑑存摺交予甲保管,用於日常照顧及疾病所需。
除非你們能證明父親無法自由意志、或甲有偽造文書。
簡單說。
當下承辦單位或你們其他人可以質疑委託內容的授權,現在討論這個幹嘛?
既成事實,除非你們能舉證無法自主意識、或偽造文書,不可能翻盤。
: 今甲將A帳戶之五百萬轉移至自己的戶頭。於A病逝後由繼承人乙發覺,甲不能證
: 明該金額係用於日常照顧及疾病所需,但亦無證據證明A有無知情或同意。
: 試問甲有何法律責任?
無罪推論的前提,你們要舉證他犯罪,不是他要舉證自己沒犯罪。
不論是否盜領或脫產,你們三個都是繼承人,而且繼承的是遺產,不是曾有資產。
簡單說,你們當時不知情、不敢阻止、默許,都一樣,看追訴時效與內容。
例如:
你們完全不知此事所以無法阻止,知悉後追訴時效內,提告或與對方協議處理。
你們猜到或知情,但礙於父親不敢或無法阻止,看雙方蒐證舉證能力,多者勝。
你們知情但當時默許或因父親無法表達不同意,看對方蒐證與舉證能力有就嬴。
講白一點。
事後反悔或父親死後不甘心都一樣,幾分證據就幾分效果。
沒有證據就沒有效果。
有證據證明才叫盜領,「你覺得盜領」跟「我覺得張鈞甯愛我」一樣,遙不可及。
並不會我一直告邱澤就會變成事實。
--
有本事歡迎提告,不必一再重複不斷的提醒我,
給我有效聯絡窗口,查核屬實願提供被告個資。
都這麼配合還在等什麼?趕快報案按鈴申告啊!
--
一般多是大家說好不追究,沒人提告撕破臉,就相安無事。
※ 引述《trohlens (SOSO)》之銘言:
: 甲、乙、丙為兄弟姊妹,A為其父,雖身患重病不良於行雙手無力但仍意識清晰,
: 平時將其印鑑存摺交予甲保管,用於日常照顧及疾病所需。
除非你們能證明父親無法自由意志、或甲有偽造文書。
簡單說。
當下承辦單位或你們其他人可以質疑委託內容的授權,現在討論這個幹嘛?
既成事實,除非你們能舉證無法自主意識、或偽造文書,不可能翻盤。
: 今甲將A帳戶之五百萬轉移至自己的戶頭。於A病逝後由繼承人乙發覺,甲不能證
: 明該金額係用於日常照顧及疾病所需,但亦無證據證明A有無知情或同意。
: 試問甲有何法律責任?
無罪推論的前提,你們要舉證他犯罪,不是他要舉證自己沒犯罪。
不論是否盜領或脫產,你們三個都是繼承人,而且繼承的是遺產,不是曾有資產。
簡單說,你們當時不知情、不敢阻止、默許,都一樣,看追訴時效與內容。
例如:
你們完全不知此事所以無法阻止,知悉後追訴時效內,提告或與對方協議處理。
你們猜到或知情,但礙於父親不敢或無法阻止,看雙方蒐證舉證能力,多者勝。
你們知情但當時默許或因父親無法表達不同意,看對方蒐證與舉證能力有就嬴。
講白一點。
事後反悔或父親死後不甘心都一樣,幾分證據就幾分效果。
沒有證據就沒有效果。
有證據證明才叫盜領,「你覺得盜領」跟「我覺得張鈞甯愛我」一樣,遙不可及。
並不會我一直告邱澤就會變成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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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事歡迎提告,不必一再重複不斷的提醒我,
給我有效聯絡窗口,查核屬實願提供被告個資。
都這麼配合還在等什麼?趕快報案按鈴申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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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0-01-21T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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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0-01-22T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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