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贈與侵害特留分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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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經過:

甲乙夫婦育有ABCD四子女,甲乙夫婦之日常起居由A子與B子輪流照料,C對父母表示要照

顧他們,說服甲乙夫婦購入豪宅一棟,所有權為甲乙所共擁有,C與甲乙搬入同住,過不

久C卻誘使甲乙將豪宅贈與過戶至自己名下,且不准其他子女探視甲乙夫婦,並控制其行

動,四年內甲乙相繼過世,請問ABD三子女應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問題:

甲乙生前贈與豪宅與C,並非民法第1173條所規定之「因結婚、分居或營業」三種情形,

應無歸扣之適用,且生前贈與並非遺贈,亦無民法第1125條特留分扣減之問題。但是繼

承人ABD之特留分遭侵害已為事實,請問是否有其他法條依據可以主張?我查資料此種情

形有學者主張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125條特留分扣減之規定,但是司法實務是否有此判例?

這是最近家裡遇到的事情,其實應該說很多年了,實在沒錢請律師,懇請大家幫忙解惑。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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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eorge avatarGeorge2009-09-09
學理上認為特種贈與是應繼分的預付 所以要考慮是否侵害其他
繼承人特留分的問題 但在此之外 被繼承人對自己財產有處分
Lucy avatarLucy2009-09-11
的自由 他就算把財產揮霍殆盡導致繼承人一毛未得 繼承人又
能說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