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薪資給付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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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網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它的第五十條(產假及工資)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我到2月份到新公司~5月底要生產,那我的薪水只能減半給付嗎?還是看自家公司規定?...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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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y avatarIvy2012-05-04
自己都把法規打上來了,還在懷疑什麼?任職未滿半年,雇主當然只會發給半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