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不良可歸責於販售者? - 法律

Ivy avatar
By Ivy
at 2010-02-09T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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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rkh (stypikes)》之銘言:
: 今日聯合報載:"台北市政府對於傳統市場發現的窳劣商品(如含防腐劑之豆乾),
: 將對販售的攤商予以記點處份, 記點兩次, 即撤銷攤商執照."
: 販售者對於所售商品並無檢驗的能力, 即使是大型通路商, 如大賣場, 亦無法對
: 成千上萬的商品一一檢驗. 政府怎可對無能力之人課以責任呢? 如果可以,
: 那麼, 若是有人到雜貨店買一瓶民間合法酒廠釀造的米酒喝下肚去,
: 結果米酒含甲醇, 以致失明. 那個倒楣的人豈非亦可控告雜貨店主未盡檢驗米酒
: 之責呢?
首先台北市政府的檢查屬於行政事項,對於違反食品衛生管理罰的處罰
部分為行政罰鍰,與民事無涉!

再者,商品製造、設計、輸入、從事經銷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對
於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
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消保法第七條至九條參
照)

而新聞所報導傳統市場發現的窳劣商品(如含防腐劑之豆乾)不符合食品
衛生管理法之規定,可知該商品流入市場時並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
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若消費者因此造成損害,上開企業經營者均應
連帶負賠償責任,惟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能舉證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
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套用您舉例的米酒,雜貨店就是提供商品之企業經營者,原則上若消費
者從其店家買到含有甲醇的米酒時,雜貨店就必須同製造商對於消費者
之損害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外可以免除。

您說販賣店家很無辜,但是消費者更無辜,為此消保法並於第八條第一
項但書例外給予免除責任,您文中所述情情,受害消費者原則上可以跟
雜貨店求償。

: 類似的情形還有"房客在所租房屋內犯法, 房東必須負連帶責任."
: 但房東並不必然與房客住在一起, 即使住在一起, 也不可能時刻盯著房客.
: 房東如何有能力防範房客違法呢?

原則上出租人對於承租人利用租賃物從事非法行為,毋庸負責,但若有顯在
事實可推知出租人知悉時,若有防止之義務而未為防止,才可能有民事賠償
責任問題(如共同侵權行為);以行政罰角度,若是租賃物為土地,而承租
人在其租賃物上製造髒亂,此時也國家機關也可以基於環境責任之樣態,要
求土地所有人清除該髒亂。

您先跟我說要談民事、刑事或是行政罰,這樣比較好討論。我的午睡時間到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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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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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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