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大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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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一下
1.
由於目前大學室友很喜歡在房內打XX
我們與其他人感到極度困擾
並不是因為不接受他的行為
而是因為他結束以後必須下床並使用門把
我們認為門把與床梯遭到污染
認為不慎其擾
請問這樣可否因為不舒服以性騷擾名義向校內提出申訴
現實生活中如果訴求法律途徑是否真的可以解決
2.
對於誹謗罪的成立點,必須要
帶有惡意
陳述事實
如果今天我在公開論壇形容一個人即將到路上傷人
我以「感覺對方要………」(意見陳述)
我沒指名道姓
而且不帶惡意
但是對方覺得我在指他向我提出告訴
請問這樣是否構成誹謗罪
因為我有看一篇文章
誹謗罪是否成立因素
是否為事實陳述:
前面即談過何謂事實陳述,何謂意件表達
簡單再舉次例
淫小路萊拉有性病-->事實陳述
淫小路萊拉或許有性病-->意件表達
前面說過,事實陳述並非是陳述事實,而是無評論空間的陳述
如上例,淫小路萊拉或許有性病,這還存在可評論之空間,即算意件表達
也是檢察官很愛用的一個判例
『我國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各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
報紙、新聞媒體等最知道如何規避誹謗了
舉例 報紙若要報淫小路萊拉有愛滋這種八掛,他標題會用
淫小路萊拉有愛滋嗎?
把事實陳述換成意見表達,同理 上述小馬哥告阿扁的例子
阿扁也可主張說,我說的是『有可能是小馬哥幹的』
因為我有看過幾次。
這時,他就已經用只是意件表達來規避誹謗了
SO 有多難告,看上面的舉例應該可知了
感覺只要加或許,感覺等非確定用語對方就有可能告不成
小弟知識淺薄請大大給予意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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