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安意外該如何自救 - 法律
By Regina
at 2010-03-11T00:00
at 2010-03-1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各位法律高手請幫幫忙;
A在高架(屋頂)作業時跌落受傷(當時沒有任何安全措施,
事故發生後也沒做任何調查)
B是工地安全負責人C是承包商D是原事業單位
A是C的個人承攬,對方不聞不問
請問可以告對方(B.C.D)什麼刑事責任?
可以要求甚麼賠償?
C又有幫A保勞保,算不算勞工?受勞基法保護?
A在高架(屋頂)作業時跌落受傷(當時沒有任何安全措施,
事故發生後也沒做任何調查)
B是工地安全負責人C是承包商D是原事業單位
A是C的個人承攬,對方不聞不問
請問可以告對方(B.C.D)什麼刑事責任?
可以要求甚麼賠償?
C又有幫A保勞保,算不算勞工?受勞基法保護?
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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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e
at 2010-03-14T02:58
at 2010-03-14T02:58
本法所稱勞工,謂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第5條規定:
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五、防止有墜落 、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第10條規定: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 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
,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第16條規定: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僱主之責
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員負連帶責任。 再承攬者亦
同。
第17條規定: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 該承攬人有
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
知再承攬人。
第18條規定: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
,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左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
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參考網址: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
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
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勞工基本條件為受人雇用且有工作的事實與薪資之領取!
由您上述資料顯示該為勞工之定義並無爭議!
相關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之違反規定以顯示如上所述!
刑責之部份參考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規定: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參考網址: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
至於可要求的賠償除了傷害醫療及無法工作期間之工資賠償以及精神損失等皆可爭取!
以上資料提供您參考!
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敬祝
虎年行大運
福虎生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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