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58歲了在公司工作了13年,過農曆年前突然和另一位同事被老闆通知不用上班,婆婆有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資遣費申請,但未把離職証明書列上,只有口頭告知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証明書,公司都以麻煩推托,等到公司同意給資遣費時又列條文,卻註明不可再向公司作任何要求,因為婆婆不識字,本想說有跟公司說了,公司就會開給她非自願離職証明書,但是拿回的和解文件上僅列上公司願意給付資遣費,並且註明不能再有任何的要求公司的動作,白紙黑字說明已達成和解。
我們要申請失業給付時,就輔站的人員說一定要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才可以申請,一定要我們回去公司去開,但是公司已經解散了,沒有辦法開了。我們本想說有勞資爭議的協調書可以證明我們是非自願性的失業,被公司解雇是事實,但就輔站的人說我們已達成和解,就沒有辦法再辦失業給付了,沒得辦。
但是非自願離職申請書上也有一欄說明如下:
申請人自行釋明欄(★離職證明向投保單位及勞工行政機關申請無法取得者請填本欄)
我們有問就輔人員這欄位不是可以自行釋明嗎?但就輔站的人員的回答是沒有人以這欄在收件的。還是被打了回票~~唉!!
遇到了這樣的事讓我婆婆非常苦惱,被通知解雇事實,吃也吃不下,睡也睡不好。又因為不識字所以權益受損,沒拿到離職證明,我們晚輩事後知道了也幫不上忙,就輔站的人員又一定要有非自願離職証明件才能辦失業給付,所以上來發問請有這方面經驗的人幫幫忙,看能不能解決我的問題~謝謝大家感恩~
我的問題有些複雜,因為已經有跟公司勞資爭議和解過了,公司解散確認拿不到非自願離職証明時要如何辦失業給付?
我們要申請失業給付時,就輔站的人員說一定要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才可以申請,一定要我們回去公司去開,但是公司已經解散了,沒有辦法開了。我們本想說有勞資爭議的協調書可以證明我們是非自願性的失業,被公司解雇是事實,但就輔站的人說我們已達成和解,就沒有辦法再辦失業給付了,沒得辦。
但是非自願離職申請書上也有一欄說明如下:
申請人自行釋明欄(★離職證明向投保單位及勞工行政機關申請無法取得者請填本欄)
我們有問就輔人員這欄位不是可以自行釋明嗎?但就輔站的人員的回答是沒有人以這欄在收件的。還是被打了回票~~唉!!
遇到了這樣的事讓我婆婆非常苦惱,被通知解雇事實,吃也吃不下,睡也睡不好。又因為不識字所以權益受損,沒拿到離職證明,我們晚輩事後知道了也幫不上忙,就輔站的人員又一定要有非自願離職証明件才能辦失業給付,所以上來發問請有這方面經驗的人幫幫忙,看能不能解決我的問題~謝謝大家感恩~
我的問題有些複雜,因為已經有跟公司勞資爭議和解過了,公司解散確認拿不到非自願離職証明時要如何辦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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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解散了就真的沒擇!
可是我個人覺得公司應該有一些紀錄,在網路上!可供查詢!
你要不要去當地的行政機關陳情看看,雖然不見得有用!可是或許可以一試
第 168 條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第 169 條 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第 170 條 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第 171 條 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受理機關認為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第 172 條 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但受理機關認為適當時,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第 174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