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是原告的訴訟代理人。
2020/12/30判決,當天有現場聽判。
在收到判決書後,去台北地院詢問大約在何日能申請強制執行,得到的答案是2021/02/08之後,帶著確定證明書來填表。
想問一下,這是要主動申請才會發出的,還是即使沒有這個我一樣能去申請強制執行呢?
另外問個,聲請訴訟費用額狀,填好項目跟金額之後,單據的部分要正本還是影本拿去蓋章
最後問一下,以上幾個流程,需要再準備一次委任狀嗎?還是原本委任狀的影本可以繼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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