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有個議案是關於公共設施的維修,當初是給五種方案(不同的規格和造價)進行投票表決,後來發現多數決的那個選項,其規格不符合建築法的相關要求,所以當然不能執行,問題來了,那現在管委會是要召開臨時區權會重新表決,或是可以說因為必須依照法規要求的規格去施作,然後就直接變更施工的規格和造價(比原決議的造價高了約10趴,總價60萬)?? 還是說,可以用書面調查請所有區分所有權人簽同意書,拿到半數以上的同意書,可以視為大家同意新的規格和造價嗎?? (規約上是沒有制定這種授權方式)
麻煩大家解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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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多數決的那個選項,其規格不符合建築法的相關要求,不能執行,召開臨時區權會重新表決可行的方案,才是正道.
不開臨時區權會-由住戶簽同意書的方式-可能會遭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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