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疑問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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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板友好

我想替妹妹(成年、未婚)申請(中)低收入戶,

卻卡在審核時會將爺爺列計進去。

妹妹與爺爺是同址分戶 ((農保解釋令-99年有提到,同址分戶非「同戶」))

但是公所卻說,由於同"地址",得把爺爺列計,所以我覺得很奇怪...

因為我有翻社會救助法,該法皆是寫"戶籍",

就我理解,只要妹妹與爺爺戶籍不同,即使地址相同,

爺爺就不能算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只能說疑似"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而我妹妹現與他人同住,並不住在戶籍地,

理應也沒有"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的事實,

再來依照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六項,

"其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同樣,就我理解,應是指戶籍地與居住地只要在同一縣市皆可,

請問各位板友,就我對社會救助法的理解,以上是否能這樣解釋呢?

如果錯的很離譜,再麻煩糾正我QQ

非常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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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mily avatarEmily2017-04-26
農保歸農保,社福歸社福吧....
另外,根據戶籍法規定,人歸戶在,就這麼簡單.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7-04-29
既然不住在現戶籍地,應該切入實際居住所的戶籍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