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宰殺、食用貓狗是否違憲?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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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ristin
at 2016-02-13T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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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的了解,根據憲法第二十三條: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從這條中我們可以得知憲法是以保障人民權利為原則,限制為例外,故倘若法律針對一行為予以限制時無法舉證出人民的行為與這四項限制條件牴觸,應當推定該法律違憲。倘若上述無誤,問題來了,試問:根據動物保護法第12條有關禁止人民宰殺貓、狗的規定是否違憲?目前法律上除了貓狗以外,規定不能宰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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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zel
at 2016-02-17T19:45
在立法院經人民代表多數理性討論通過的,禁宰殺及食用貓狗肉你覺得算不算是為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民胞物與的社會性大愛情感)憲法上所謂的人身自由是謂『人身』之行動自由,除非依法有權任何人或機關不得限制(逮捕拘禁)其行動自由,不是你以為的人民飲食選擇的自由,你個人誤會之定義是自說自爽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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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chel
at 2016-02-14T09:27
那版大去找立委諸公理論吧理由   一、動物生命有其天賦之價值,對於動物生命應予尊重,對任意宰殺動物之行為,應予禁止。六、為維護生態平衡及國家形象,特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為經濟用途而殺死特定種類之動物,例如犬、貓與人關係特殊,國人已漸接受不食其肉之觀念,故訂定第二項,以排除假借經濟目的而任意殺死動物。原條文第二項為顧及動物保護法的體系分類,並避免產生「限制人民飲食自由」之憲法爭議,乃思從杜絕「��

機械停車位,上層車主下來後,不升回去,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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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artha
at 2016-01-24T01:43
大家好~我家的車位是機械型,3臺車一組的那種,我的車位上面是沒有車子的,旁邊車位是上下層,不過上層的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