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和解的車禍對方無照駕駛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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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lanche
at 2010-03-2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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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
我和一ㄍ無照駕駛者(他未滿18)發生車禍我是直行但是有切到雙黃線
他從我的右方(等紅路燈的車縫中出現她的前輪事後拍照有超過雙黃線)
當下員警沒有拍照也沒有畫圖因為車禍現場以移動 警察問我們要不要我們解決 當下我們說不用就簽了不用警察處理的單子
而當天警察沒拍照沒畫圖什麼都沒有做
我自己有拍照
當天晚上我去警察局 負責警察說那請對方來協調那我就先開單無照
但是當天沒處理
對方是要我賠償它全部車錢 他的大概6000初 我要1萬初
他ㄝ沒有當天去醫院驗傷 是隔天才去驗傷的
現在私下和解僑不攏 都沒有面對面的講談 都是電話連絡他都莫不關心的感覺都是我打電話給他 但是發表意見的卻是她洗車店的老闆 都不是他回答問題 不關他老闆的事他卻要我有事找他老闆 他已經去做過筆錄 我還沒有去做過 媽有跟他提過雙方車錢自己修自己出 算是各人倒楣
但對方不肯 而當下我的車跟他的車簽到他老闆認識的車行而後面有點被他老闆牽著走說
他的車錢要我出 我ㄝ只有口頭上答應沒有簽字
對方說我是逆向行駛 我說是直行他是從旁邊竄出來 所以才會撞到他
警察是跟我說 我說我直行的說法要在我無逆向行駛的狀態下才算數
他老闆說他可以告我過失傷害 先和解談不攏就去調解委員會 不然就上法庭....
他提告我過失傷害怕說我說輸了 身上背前科
問題1:
警察事後可不可以開他無照
我有問警察那警察回答我說現在(事過2天後)不能開他紅單6000 因為我們已經簽下不用警察處理的單子
不能開單
問題2:
我朋友都說不要理會他 等警察打電話給我在去理會 那我還要去做筆錄嗎?
如果我去做筆錄會跟他ㄉ筆錄會不同時間錄 有差嗎?
問題3:
這樣子到底會是誰的錯比較多
我切到快車道的雙黃線 他的車衝出來後ㄝ有 可是我是直行車 他是從我右方跑出來 他竄出來時我來不及煞車撞到他的左前方車燈處 我前擋泥鋤凹掉 3腳抬歪掉 雙臂震歪掉 車倒在過中間的雙黃線等於是對向車道快速道路上
問題4
他隔天才去驗傷 那還有效嗎? 如果說上法院我可以說是他自己捏造的嗎? 不是當天車禍當天去醫院檢查 他事後也可以上班 我左大腿ㄝ有擦傷可是沒去醫院檢查
*問題5
雙方可以申請強制險嗎?
怕說因為警察沒拍照沒畫圖 保險公司不處理
問題6:
如果上法院我會站得住腳嗎?:
問題7:
我切到雙黃線算是逆向行駛嗎?我又不是蛇形什麼的算逆向嗎
如果說我逆向好ㄌ 他從旁邊竄出來這樣子撞上
誰的錯大?
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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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ica avatar
By Jessica
at 2010-03-26T17:35
我朋友都說不要理會他 等警察打電話給我在去理會 那我還要去做筆錄嗎?
沒去做筆錄等於放棄自訴的權益,並不會因為你不去做筆錄就無法進行後續相關程序。
我仍建議你去做筆錄。
如果我去做筆錄會跟他ㄉ筆錄會不同時間錄 有差嗎?
沒差,因僅供參考而已,當雙方筆錄不一致時,會依交通法規來做處理。
這樣子到底會是誰的錯比較多
此事故雙方皆有錯,但較難判定誰為肇事主因,故建議妳不要與對方爭執對錯,一切以書面資料為主,除非你想早日和解,自認為肇事主因。
不然就請妳在[事故後一個月]致電給承辦員警,詢問[初步分析研判表]是否可申請了,[免費]的,因這張表在肇責上,較能清楚寫出雙方肇事因素,雖然僅供參考,但足以調解談判用。
申請方式:請你拿出當初[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下面[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須知],有清楚寫出我方相關權益有哪些。
他隔天才去驗傷 那還有效嗎?
有,專業的醫師會評估該傷勢是否為[意外]所引起的。
如果說上法院我可以說是他自己捏造的嗎?
這部份可以提出,交由法官來認定。
我左大腿ㄝ有擦傷可是沒去醫院檢查
那我會建議你也去就醫,以利將來若不得以走向訴訟時,可以提出以確保自身權益。
不會只是挨打的份。
雙方可以申請強制險嗎?
可以,依你所述,該車禍事故已經成立,雙方皆可向對方產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的理賠。
如:健保醫療費用、來回門診之交通費用(計程車收據等)實支實付。
怕說因為警察沒拍照沒畫圖 保險公司不處理
若不處理,請保險公司自行去警局調閱相關資料,否則就是要受理。
如果上法院我會站得住腳嗎?:
這部分需等你釐清責任後才有辦法分析。
倘若雙方於此事故中皆有其肇事因素,那雙方也能提出受傷的証明,那皆會負起[民事損害賠償]以及[刑事過失傷害]等責任。
何謂[過失傷害]加害者在此事故中有[肇事原因或違規事項]時,傷者受傷也是事實,那過失傷害就成立了。(事故後六個月內的時效)
我切到雙黃線算是逆向行駛嗎?
依你所述,不算。
但這部分需視相關資料而定,故建議你以書面資料為主,口述並無法給予正確的建議。
最後要讓你了解的就是,如果你想早日和解,那就致電給當初承辦員警轉介調解或自行至事故地鄉鎮縣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安排調解較為實際,如果雙方在意見上不能達成共識時,傷者可在最後一次調解時,向調委會申請[調解不成立的書面資料]再向當初承辦員警,提出刑事告訴[過失傷害]罪,一來可由警方幫傷者進行蒐證。二來傷者可免於請律師的高額費用。
此舉並非要真正的走向訴訟,而是希望加害者能夠積極的與傷者和解,如果和解,傷者就撤銷告訴,早日讓雙方能夠走出車禍造成的困擾,在不得以的情況下,才會讓訴訟繼續下去,加害者會有刑責(留下前科以及拘役或罰金),民事賠償還是要繼續的,依雙方提出的相關事證,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況下判賠。
衷告:此事故並不建議直接走向訴訟。
祝你後續能夠順利和解,遇到問題時,再來研討如何解決,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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