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簡單陳述一下
看屋時是仲介負責,時間是在10月底簽約,並收取二個月的押金
時間軸如下:
1:第一天看屋時,有向仲介表明告知
因為當下有公司調任不確定因素,假如有調任問題,是否可以提前解約!?
仲介:可以
2:第二天簽約
3:在幾天後休假,研究租屋契約時看到"簽訂本租賃契約,若租賃期限未滿,乙方若提前
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
4:接連好幾天分好就打給那個仲介,他也沒接
5:現在明年1月要調任解約,打給仲介,竟然說只個拿回"一個月的保證金"
個人是主張,本人有盡到告知義務,仲介只片面說可以,未盡告知義務
實際上說,仲介只退一個月押金,並說這規矩 租屋的人都了解呀
你應該要自己承擔這一個月的押金
問題1:本人有告知,仲介告知可以拿回押金(卻沒說只能拿回一個月押金),算合理嗎?
問題2:仲介是否有構成詐欺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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