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的租期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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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租期當初都是從5號開始算的

2/22就有跟現在的房東說會搬出

因為昨天才找到新房子 立刻傳訊息告知11號要搬走

(選11號是跟新房東折中協商談妥的)

今天才傳訊息告知我退房以半個月計算 也就是20號搬走即可(之前都沒提)

但因為現在房東電費一度5元計算 搬家公司也講好了 我就還是想11號搬

但以房租5300/月 / 30天 = 176.66元/天 .

176.66 x 9天(12~20號) = 1589.94元 (也是不小筆的辛苦錢阿)

租房契約書當初一年後過期了也沒重簽 契約裡也沒提出

有想過這期間上網徵看看有沒有背包客想租 但可能又衍生另外的風險及麻煩

房東這樣我可以怎麼跟他說呢?還是就作罷?唉唉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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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gatha avatarAgatha2016-03-11
爬一下文 不定期租約
房東收半個月算好人了
Carol avatarCarol2016-03-13
通常,如果你幫他找到長約的正常房客在短期內承接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6-03-17
也許有得談。不過你的時間這麼急...怕是不容易呀...
半個月很好心+1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6-03-22
一般都是月付的, 不想付半個月 那就照規矩來付一個月就好
Oscar avatarOscar2016-03-27
轉租要經過承租人同意.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6-03-31
了解了 謝謝你們的回覆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6-04-03
你是賺2650不是虧159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