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糾紛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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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今年剛畢業到外地工作,

在網路上看到廣告,於是前去看屋覺得房子還不錯

於是與他簽約(簽一年)且已交付租押金

廣告內容寫租金4500包含水、網路、第四台

且當時看屋時洗衣機壞了,詢問房東,房東表示會再修繕或購置新的

我有要求不要為(投幣式洗衣機)

但在11/1日新裝的洗衣機是投幣式

且網路也未裝好,房子還有一個地方因下雨而漏水

在之中房東媽媽也要求我要繳交網路費200圓一個月

我認為當初會願意承租是因為都有包才願意租屋

因為網路這件事,與房東媽媽鬧得不愉快,

認為房東媽媽有意欺瞞消費者

且在入住時並沒有網路

但在廣告上他有寫上可馬上入住(我有當廣告印下來)

且入住到11/3日也都尚未有網路(有錄影存證)

於是我認為房東人不老實所以憤而搬離

但現在房東不返還我租押金

堅持要扣我一個月押金及11月的租金

目前房東是說就找消保官

看消保官怎麼說

但我覺得他是否有涉及廣告不實的問題

誘騙我簽約

且想問一下大家根據民法423條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

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我是否站得住腳?



我最多只願意給房東4500元

但房東要堅持收我9000元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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