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有經驗前輩好:
家裡出租一間店面,承租人已經承租今年第15年
想收回自己使用
最新的合約是104簽訂,租期7年
合約(仿間購買制式的版本)
只有寫到說承租人如果提早搬離是要付出租人一個月的租金。
反之:未寫到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早搬離賠償承租人之條文
問題
基於公平原則:出租人需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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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出租一間店面,承租人已經承租今年第15年
想收回自己使用
最新的合約是104簽訂,租期7年
合約(仿間購買制式的版本)
只有寫到說承租人如果提早搬離是要付出租人一個月的租金。
反之:未寫到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早搬離賠償承租人之條文
問題
基於公平原則:出租人需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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