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未到收回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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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有經驗前輩好:
家裡出租一間店面,承租人已經承租今年第15年
想收回自己使用
最新的合約是104簽訂,租期7年
合約(仿間購買制式的版本)

只有寫到說承租人如果提早搬離是要付出租人一個月的租金。
反之:未寫到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早搬離賠償承租人之條文

問題
基於公平原則:出租人需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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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inah avatarDinah2019-01-09
房東……摳死動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9-01-10
基本上 沒有寫的話 就是房東無權違約
Freda avatarFreda2019-01-14
所以你們想回收只能用錢把對方砸暈
Robert avatarRobert2019-01-17
有定期限租屋,發生土地法100條第2-6款情形才可收回,
應該只能用錢和承租人協議囉
Lily avatarLily2019-01-21
土地法第100條限定不定租期不動產租賃 定期租賃看租約除有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9-01-23
毀損致得解約 或違約不繳租金超過押租金 催告無效才能解約
Doris avatarDoris2019-01-25
否則就得等租約期限滿不續租 或願奉上一筆違約金請房客搬走
Lily avatarLily2019-01-29
房客承租店面多少有裝潢 要人家免費奉上很難甘願
Yedda avatarYedda2019-01-29
這案子倒是還好,因為裝潢什麼的,對方要舉證
若已經裝潢很久,折舊加平均也沒剩多少
Thomas avatarThomas2019-01-30
至於提前解約,基於公平,你們最少也要開口一個月的補償金
以及足夠時間的搬遷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9-01-30
只是說真的,你們有足夠收回的條件嗎??
Jacky avatarJacky2019-02-01
自己研究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