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地上權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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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ina
at 2010-04-21T01:47
at 2010-04-21T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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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幾位版大的熱心回應
雖然有些部分不是很懂
但應該就是不行的意思(淚)
我又想請問,
若當初日據時代兩造所訂下之契約
為代書所做,
並未經民法166-1條之公證或登記
是否仍具有公證之效力?
若沒有,
那是否可以土地所有權移轉之受讓人身分
(曾祖父贈與予祖父,父親繼承祖父遺產)
依民法425條第二項之規定,主張該契約對受讓人不存在
要求中止該租賃契約?
民166-1:
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
作成公證書。
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
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民425: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
看到父母親為這塊地煩惱很久
真的很希望能盡快在父親手頭上時幫忙把這件事做個ending
查了很久的法條
但都只能就字面上來尋求解決的方向
不知道背後的適法性
想請板上高手們幫我看看是否可行
萬分感激!!
※ 引述《leochang (leo)》之銘言:
: ※ 引述《yumimi (no doubt)》之銘言:
: : 有個問題想請教版上的法律先進
: : 家裡有一筆土地在日據時代跟人訂下永久之租賃契約
: "永久"有寫在契約上嗎?
"永久"二字有寫在契約上
: 這和"未定期限"不一樣吧...?
: 永久就是永久?
: 未定期限是期限尚未決定?
: : 而對方在土地上建有一座不動產
: : 變成地是我們的 房子是對方的
: : 也因為這樣 經過幾次訴訟都無法處理
: : 變成好幾代以來棘手的難題
: : 想請問像這樣的"租賃契約"和"地上權"之區別為何?
: 房屋基地租賃權 地上權
: 存續期間 房屋堪用期間 未設限制規定
^^^^^^^^^^^^
房屋堪用期間這個部份我覺得定義很籠統
畢竟不斷的修繕都可以延續房屋的使用年限
難道真的要等哪一天大地震把房子震到全毀才能要回土地嗎?
或只是成為危樓也算?
: 相鄰關係 無明文 準用
: 讓與性 原則上否 可
: 權利性質 債 物,須登記
: 地租有無 必要 不為必要
: 設定抵押 否 可
: : 有沒有民法增訂的833-1之適用?
: 無,同Eventis板友
: : 若無
: : 又可以主張哪一條來解決這個問題呢?
: 就我的理解
: 法律上真的是沒有 @@
: : 感謝版上高手提供寶貴意見
: : 謝謝
: : 推 leochang:我覺得無解耶...對方是合法使用啊...而且承租方可以請求 04/19 09:52
: : → leochang:地主登記地上權,若地主不會同,承租方可以單獨申請 04/19 09:53
: : 關於這個部分
: : 我比較想了解的是
: : 雖然兩造訂定的是租賃契約
: : 但實際上土地的使用權已經是他們了
: : 對方除了在土地上建有不動產
: : 並有將此房屋出租予第三人使用
: : 所以雖未有登記地上權之形式
: : 但已有地上權之事實(還是我沒有弄清地上權及租賃之間的區別?)
: : 難道不能以民法833-1條做為類推適用嗎?
: : 或是我們能不能反過來單獨去做地上權之登記?
: : 如此一來,若真要解決
: : 是否又要自登記日起算
: : 等地上權存續期間逾二十年
: : 再來請求收回該筆土地?
: : 推 hoboks:有收租金嗎/ 04/19 10:01
: : 有收租金
: : 但租金非常的低
: : 是依照公告地價的8%下去算的
: : 對方也知道積欠租金兩年以上
: : 我們有權可以解除契約
: : 所以這點小錢他們說什麼都會付
: : 推 depravity:公告地價8%不算非常低算守法而已規定最高10% 04/19 20:35
: : → Eventis:這跟833-1並沒有直接的關係,應該是說,本來地上權的設定背 04/19 21:58
: : → Eventis:後都應該會有個負擔的原因(債),這條只是指明應該有這樣一 04/19 21:59
: : → Eventis:種關係而已,對照449II,可以用以解釋當事人意思至少也是在 04/19 21:59
: : → Eventis:工作物存續期間繼續的租賃關係. 04/19 22:00
: : → Eventis:否則難謂"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 04/19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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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些部分不是很懂
但應該就是不行的意思(淚)
我又想請問,
若當初日據時代兩造所訂下之契約
為代書所做,
並未經民法166-1條之公證或登記
是否仍具有公證之效力?
若沒有,
那是否可以土地所有權移轉之受讓人身分
(曾祖父贈與予祖父,父親繼承祖父遺產)
依民法425條第二項之規定,主張該契約對受讓人不存在
要求中止該租賃契約?
民166-1:
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
作成公證書。
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
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民425: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
看到父母親為這塊地煩惱很久
真的很希望能盡快在父親手頭上時幫忙把這件事做個ending
查了很久的法條
但都只能就字面上來尋求解決的方向
不知道背後的適法性
想請板上高手們幫我看看是否可行
萬分感激!!
※ 引述《leochang (leo)》之銘言:
: ※ 引述《yumimi (no doubt)》之銘言:
: : 有個問題想請教版上的法律先進
: : 家裡有一筆土地在日據時代跟人訂下永久之租賃契約
: "永久"有寫在契約上嗎?
"永久"二字有寫在契約上
: 這和"未定期限"不一樣吧...?
: 永久就是永久?
: 未定期限是期限尚未決定?
: : 而對方在土地上建有一座不動產
: : 變成地是我們的 房子是對方的
: : 也因為這樣 經過幾次訴訟都無法處理
: : 變成好幾代以來棘手的難題
: : 想請問像這樣的"租賃契約"和"地上權"之區別為何?
: 房屋基地租賃權 地上權
: 存續期間 房屋堪用期間 未設限制規定
^^^^^^^^^^^^
房屋堪用期間這個部份我覺得定義很籠統
畢竟不斷的修繕都可以延續房屋的使用年限
難道真的要等哪一天大地震把房子震到全毀才能要回土地嗎?
或只是成為危樓也算?
: 相鄰關係 無明文 準用
: 讓與性 原則上否 可
: 權利性質 債 物,須登記
: 地租有無 必要 不為必要
: 設定抵押 否 可
: : 有沒有民法增訂的833-1之適用?
: 無,同Eventis板友
: : 若無
: : 又可以主張哪一條來解決這個問題呢?
: 就我的理解
: 法律上真的是沒有 @@
: : 感謝版上高手提供寶貴意見
: : 謝謝
: : 推 leochang:我覺得無解耶...對方是合法使用啊...而且承租方可以請求 04/19 09:52
: : → leochang:地主登記地上權,若地主不會同,承租方可以單獨申請 04/19 09:53
: : 關於這個部分
: : 我比較想了解的是
: : 雖然兩造訂定的是租賃契約
: : 但實際上土地的使用權已經是他們了
: : 對方除了在土地上建有不動產
: : 並有將此房屋出租予第三人使用
: : 所以雖未有登記地上權之形式
: : 但已有地上權之事實(還是我沒有弄清地上權及租賃之間的區別?)
: : 難道不能以民法833-1條做為類推適用嗎?
: : 或是我們能不能反過來單獨去做地上權之登記?
: : 如此一來,若真要解決
: : 是否又要自登記日起算
: : 等地上權存續期間逾二十年
: : 再來請求收回該筆土地?
: : 推 hoboks:有收租金嗎/ 04/19 10:01
: : 有收租金
: : 但租金非常的低
: : 是依照公告地價的8%下去算的
: : 對方也知道積欠租金兩年以上
: : 我們有權可以解除契約
: : 所以這點小錢他們說什麼都會付
: : 推 depravity:公告地價8%不算非常低算守法而已規定最高10% 04/19 20:35
: : → Eventis:這跟833-1並沒有直接的關係,應該是說,本來地上權的設定背 04/19 21:58
: : → Eventis:後都應該會有個負擔的原因(債),這條只是指明應該有這樣一 04/19 21:59
: : → Eventis:種關係而已,對照449II,可以用以解釋當事人意思至少也是在 04/19 21:59
: : → Eventis:工作物存續期間繼續的租賃關係. 04/19 22:00
: : → Eventis:否則難謂"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 04/19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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