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通過 違憲之法... 之疑議 - 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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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
at 2007-06-03T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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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上都有可以在斟酌的空間,不過,結論是黃方正確。
白方曾說:
: 所以只是他們違反憲政精神而已
憲政精神不就是憲法的一部份?違反憲政精神不就是違憲?
當然我是說真正的憲政精神,可以從既有的法律材料中推導出來的那種,通常我
們稱為憲法原則。而不是像「雙首長制的精神」那種沒頭沒尾的東西。
又說
: 事實上,立委代人民立法,也是憲法賦與的權利[sic]
不正因為立委掌有的立法權是憲法賦予的權力,立法權的行使才不能抵觸憲法?
什麼叫立法權的行使?「通過法律」;什麼叫抵觸憲法?「違憲」。
在實務上,釋字 499號解釋明白的承認,抵觸憲法上的基本原則就是違憲,也提
到國會行使職權時可能「在程序上」違憲。
「程序」是什麼?程序就是為了達成某個目的所做一連串的行為,國會在程序上
違憲,就是立法行為違憲。
或許有人要說,釋字499號涉及國大跟修憲,不同於立院跟立法。不過,釋字499
的最根本的前提,就是區分制憲與修憲,前者是外於憲法的力(force, puissance
),後者是憲法賦予的權(power, pouvoir),修憲權如此,立法權也是。
當然,有可能程序合憲而通過的法律內容違憲,或程序違憲但內容合憲,但這都表
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不論是程序或實質,都必須合憲。
白方又說
: 「此項修憲行為有明顯重大瑕疵,已違反修憲條文發生效力之基本規範。」
我看不出何以這支持白方的結論,我的猜測是,如是制定之法律不必然無效,尚待
大法官裁決。
不管在私法或公法,「無效」未必是處罰,而行為違反行為規範的樣態跟效果都不
太一樣。比如說,行政處分違法,效果就不是絕對、立即、自始無效。同樣地,立
法院制定的法律沒有當然立即地無效,跟這個行為違憲與否是兩回事。
但原PO說,「憲法沒有罰則」什麼的是離題,我又搞不清楚到底這個主張跟論點了。
或許他認為,「明顯重大瑕疵」跟違憲是兩回事,但正是此項修憲行為有明顯重大
瑕疵,已達違憲程度,才會「違反修憲條文發生效力之基本規範」。
話說回來,在此案中「修憲條文發生效力之基本規範」不就是憲法?
--
許多人的心靈先老,許多人的精神先老。
有些人年輕時就老了,但是,遲到的青春是持久的青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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