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非法律上之法人,故不具法人資格,但有當事人能力<<<詳細意思是什麼?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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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律上之法人,是說非依法成立嗎?是說公寓大廈條例不是法律嗎?
社區管委會不具法人資格,但依民訟法40條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這是說可以當原被告,也就是說可以向他人求償,也可以被他人求償嗎?
因車庫門故障傷車,也正是因為有當事人能力關係才會成為賠償人,對否?
若主委裡外勾結,將公款贈送外人,造成住戶損失,住戶錢既係繳給管委會,是否可因侵權向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的委員會求償正如車庫傷車案般??轉求償則係管委會的事。
為何法律意見常指住戶不能求償,這有何法律依據能如此包庇?這與王住委託張會保管的錢遭挪用,委託人王住應向張會求償之案例,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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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解惑,公廈條例是法律,是否因僅29條規定應成立管委會爾/沒授權,未如公司法特列"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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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lbert avatarGilbert2018-05-08
首先,「法人」必須有法律的授權,才可以創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當然是法律,但是它並沒有明文規定管委會是法人。
其次,管委會在民事訴訟上有當事人能力,可以為民事訴訟的原被告,但是「限」管委會的職權範圍內。你所舉的「車庫」之例,那通常是因為管委會有維護社區共有區域的職責,而管委會又係接受社區住戶委託成立,所以受損之人可以向管委會求償。
最後,你所陳「...主委裡外勾結...」之事,與上條同理,主委裡外勾結是主委「個人」的行為,並不是管委會的職責(社區那裡會叫主委裡外勾結),所以受損的住戶並不能向管委會求償,只能向主委個人求償。(雖然主委對外代表管委會,但是要看事情性質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