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中度且領有永久的身心手冊者,可任用公職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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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a
at 2010-04-02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請問
領有 精神分裂(中度),且身心障礙手冊期限為(永久)者,可以任用公職嗎?
領有永久之身心障礙手冊者,是否有機會恢復回正常身分?!
麻煩達人解答,謝謝!!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George avatar
By George
at 2010-04-04T15:20
誰說患精神疾病就不能考公職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二等考試、三等考試、四等考試、五等考試。 前項二、三等考試分別相當於高等考試二、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五等考試相當於初等考試。
第三條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者,得應本考試五等考試;並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二等考試;並具有附表二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三等考試;並具有附表三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四等考試。
第四條本考試各等別之類科及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之規定。 前項考試類科仍須配合任用需要予以設置。
第五條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十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第六條應考人體格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處理日常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者。其他嚴重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O.一,或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十分貝以上者,經用人機關依據考試類科職缺之工作性質,認定其無勝任能力時,就該類科職缺為體格檢查不合格。前項考試類科之職缺,由考選部會同銓敘部、內政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及指定之醫療機構會商決定之。
1. 按考試規則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無犯內亂外患罪可以報考了.

2. 第六條規定:
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處理日常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者。其他嚴重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條文所指是指重大精神病患者.無法處理日常事務而言>

3.有關上述部份你可以請精神科醫生開立證明.
明你病情隱定且可以勝任工作就可.
4.努力加油.先考上再來煩腦其他問題.
5.應考試服公職是你的權利.用人機關除非有重大或明確之事由.
是不能拒絶你任公職的.
6.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9項之規系指重度精神病患.無去處理日常事務而言.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九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7.依統計全國公務員患有憂鬱症者約占15%.其中重度者約有3%. 如果照條文規定.那麼這些公務員都要回家吃自己了.人事行政局也不用設立員工關懷小站.更不用一再的開辦關懷員工身心健康之相關研習課程了.
2010-04-05 03:39:22 補充:
8.
TO大女人俱樂部:
我現在是在人事行政局服務
專門負責考訓業務
你有我專業嗎?
要不要我拿解釋函給看
不要對身心障礙者有任何徧見
也不要不懂裝懂
有本事就把函釋 PO 上來我看
不要在那胡言亂語
影响應考人之心思
2010-04-05 03:46:24 補充:
9.亂PO 一通
簡直無法無天了
那任公職而患重度憂鬱症者是不是全部都要解職了
請問你是那一個單位
有空我去視察一下
2010-04-05 22:36:22 補充:
10
TO大女人俱樂部:
目前我手上的統計資料
全國公務人員含約聘雇計
47萬多人
其中身心障礙計13724人
屬於精神隌礙者計3185人
2010-04-05 22:39:19 補充:
11.你那一張只是考選部的答復函
並無法,源依據.
2010-04-05 22:50:03 補充:
12.本部研商精神異常教師處理會議決議與教師法第十四條有無競合之處。
教育部88.06.15台(88)人(二)字第88037380號
一、查本部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研商精神異常教師之處理事宜會議決議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應設立常設任務編組之評鑑小組,……對學校通報之疑似精神異常教師進行評鑑。」旨在解決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第一項第七款法令適用時可能衍生之疑義,與上開法令並無競合之處。
二、精神異常評量表部分,經衛生署函復以:「設計精神異常評量表,由非專業人員使用,尚非適
  宜」。
2010-04-05 22:50:13 補充:
三、本部上開會議所稱「精神異常教師」係指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精神病」即精神
  衛生法第三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精神病。
2010-04-05 22:53:32 補充:
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要點

六、各機關為使進用之身心障礙人員,能發揮其工作效能,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編訂預算,改善辦公處所及設備,並應對身心障礙人員予以適當之照護與輔導。
七、各機關進用之身心障礙人員,其人事管理均依有關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2010-04-06 15:02:12 補充:
一、人事人員在本案的角色定位為何?需扮演員工諮商輔導的角色嗎?
答:查行政院民國92年7月9日院授人企字第0920054517號「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心理健康實施計畫」明定各機關應指派推動人員接受心理健康或諮商輔導基礎職能之相關訓練,以及得視業務特性,邀請學者專家演講、協助同仁生涯規劃、提供心理健康相關資訊,及轉介有需要者至專業機構接受諮商輔導等宣導及推廣事項。
2010-04-06 15:02:28 補充:
是以,本計畫定位人事人員為「員工貢獻管理者」角色,負責推動全方位員工協助方案,提昇人力素質與貢獻,使公務員工提供社會大眾更優質的服務,並非要求人事人員成為諮商輔導人員,而是期許人事人員做好預防的工作,舉辦相關活動預防員工心理健康問題的發生,並且在員工需要協助時,轉介專業的諮商師提供協助。
2010-04-06 15:02:40 補充:
本局已自93年度起將員工心理健康協助列為人事人員訓練研習課程,由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及本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辦理訓練及人員調訓工作,俾增進人事人員對機關同仁心理問題之預防及轉介處理能力。如有增加調訓名額或開設專班等需求,亦可逕洽本局公務人力發展中心或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人事人員如有諮商輔導協助需求,亦可依各機關之轉介程序,轉請具專門職業證照之專業人員提供專業協助。
2010-04-06 15:03:10 補充:
二、各機關是不是一定要照著「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員工心理健康實施計畫參考作法」辦理這項業務,如「成立員工關懷小組」…?
答:本局提供的「推動員工心理健康實施計畫參考作法」,目的在提供各機關推動這項業務的思考方向,各機關可以視機關需要和特性參考使用,並不是制式的規定。「成立員工關懷小組」目的在減輕人事人員的負擔,讓對這項業務有興趣的人一起集思廣益,一起想
2010-04-06 15:03:27 補充:
「怎麼樣營造一個健康、快樂的工作情境,怎麼樣幫有需要的人接受協助」集結創意,另建議各主管機關可併同所屬機關有興趣的同仁一起成立,讓更多人提供意見彙集更多的想法。規模較小、資源有限之機關學校,基於經濟效益、實現互助合作精神,亦可由主管機關併同辦理,以符實益。
2010-04-06 15:03:40 補充:
三、諮商費用補助算不算是「給與」的範圍?會不會有經費核銷上的問題?
答:諮商費用之支付對象為「諮商師」而非當事人(公務員工),因此不會有給與方面的問題;在經費核銷上,許多機關係以「講師鐘點費」的方式作核銷,如此將可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2010-04-06 15:03:54 補充:
四、該怎麼找合格的諮商師?人事局可不可以提供參考名單?
答:各機關可以從下面幾個管道找諮商師:1、大專院校學生輔導中心特約諮商師。2、大專院校諮商輔導、心理或社工相關系所的師資。3、各地心理衛生中心、張老師、生命線等機構的特約諮商師。4、醫療院所的心理師等等。至於參考名單,則已於人事行政局網站之員工心理健康專區網中提供,各機關如果有其他的推薦人選,也請提供人事局,俾利彙總週知。
2010-04-06 15:04:06 補充:
五、可否明訂機關安排員工接受專家晤談之次數、費用、經費來源、預算科目及請假規則,使各機關辦理標準一致?
答:有關各機關提供員工專家晤談之次數、費用、經費來源、預算科目及請假規則等,考量各機關需求不一,因此未作統一規定,此部分已在93年6月9日召開的「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員工心理健康實施計畫參考作法」研商會議,和各主管機關交換過意見,不予進行統一規定。
2010-04-06 15:04:16 補充:
六、「諮商晤談」資料該怎麼作到保密?
答:「保密」是員工心理健康協助工作很重要的一部份,保密必須「從開始作到結束」,也就是說,各機關可設單一窗口受理員工申請專家晤談協助,比如指定人事室的某某人擔任窗口,結束諮商後辦理經費核銷,也應僅附收據、不將個案資料當附件一起呈核;在機制設計上,可採取和機構(如當地張老師、生命線..)簽約的方式,由機構定期報送接商諮商的人數或時數來辦理經費核銷,郵局即是採用類似的做法。
2010-04-06 15:07:30 補充:
每個人的成長背景、生活環境和工作體認不同,有的人可以輕鬆應對,有的人卻常適應不良,精神上容易陷入低潮、身心失衡。依據世界衛生組織統計,二十一世紀三大疾病,第一癌症、第二愛滋病、第三就是憂鬱症,經研究發現,平均每一百人中就有三人罹患憂鬱症。再者,根據財團法人「精神健康基金會」
2010-04-06 15:07:40 補充:
九十二年底公佈的國人精神健康指數調查報告指出,國人的精神健康指數總分並不及格只有七十八分,尚未達到及格分數八十分。可見如何維護身心均衡與健康,如何克服生活與工作的困難,已經成為當前政府機關不能不重視的問題。
  
2010-04-06 15:07:53 補充:
根據醫學界的研究,當外在壓力超過個人的負荷範圍,將會直接反映在身體狀況上,個人較容易有高血壓、心臟病、失眠等疾病,而這些精神健康及生理方面的影響,不但會降低個人的工作表現,對家庭氣氛、同事關係、人際相處也會產生不良的影響,勢必會對整個行政組織的運作與績效造成衝擊。世界先進國家已經注意到這方面的問題,在美國,每一個聯邦政府機構都有員工協助方案,由專業的諮商師,提供每位員工短期、免費的諮商,幫員工界定及解決問題,以恢復員工的生產力;台灣的企業界,如台積電、台灣應用材料公司,也有提供這方面的員工協助措施,員工如遭遇工作瓶頸、家庭或個人問題、生涯規劃壓力等均可向人力資源部門尋求協助。
2010-04-06 15:08:00 補充:
本局為回應環境壓力對公務員工身心健康帶來的影響,亦於九十二年七月研訂「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心理健康實施計畫」,期待營造一個人性關懷、互動良好的組織文化,強化團隊的競爭力。
「人」是組織的重要資產,而人事人員正是機關內人力資源管理的核心角色,人事人員有責任全方位的提供各項以顧客為導向的服務,提高員工的績效和工作滿足,故賦予人事人員推動的責任。為協助人事人員從「心」出發作到對「人」的關懷服務,本局爰以製作本員工心理健康網頁專區,作為各機關推動之參考。
2010-04-20 16:19:33 補充:
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原住民考生,之前參加原住民特考,不只考上,也已完成受訓,不料分配單位時,卻遭任用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拒絕其報到引發立委關注。郭素春上午在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質詢,如果考生有精神疾病是否可以參加公職考試?可以考卻不能任用,是否有違人道、人權原則,郭素春質疑,如果曾患精神疾病不能任用,現在公務員有多少人在吃憂鬱症的藥?繼續任職不是也沒有影響。
2010-04-20 16:19:39 補充:
考選部長楊朝祥表示,參加國家考試是人民權利,依精神衛生法規定,不能影響就學、應考權利。張哲琛則表示,精神病患者的定義應該嚴格一點,是否適任必須經過合格精神科醫師鑑定,所以必須個案認定,如果不影響工作可以放寬一點。
2011-02-04 22:02:42 補充:
有關現任或擬任公務人員患有精神疾病者,是否屬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精神病一案
有關現任或擬任公務人員患有精神疾病者,是否屬公務人
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精神
病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0年1月6日部法三字第10032
96402號令辦理。
二、旨揭精神病涉及臨床精神醫學之專業,應由精神科專科醫
師個案認定,其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醫
療證明書,並由精神科醫師診斷為「病人規律用藥治療,
病情穩定,無明顯精神病症狀」者,則非屬上開任用法規
定之精神病。
2011-02-04 22:02:49 補充:
三、但因病情變化或加重,而有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
休法)第6條或第7條所定因身心障礙或身心衰弱致不堪勝任
職務之情形者,應依退休法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Poppy avatar
By Poppy
at 2010-04-02T13:28
請問可可~~
擔任公務員期間~~去私人診所用健保看病~
醫生說是憂鬱症和精神分裂症~~
當時並未表明是公務員~~
之後若告知醫生~自己是公務員~醫生會不會去通報有關機關???
若去署立醫院再去做確認的工作~~醫生會不會去通報有關機關???
Hedda avatar
By Hedda
at 2010-04-04T12:28
大女人俱樂部回答偏激,精神疾病診斷是由合格醫師判斷,不是妳說的算。實務上醫師只開一種藥是要當兵的,因為那診斷大都是睡眠障礙或憂鬱情緒而已,還沒達到憂鬱症的地步,這不算精神疾病或精神病,如果這種病人,醫師開出精神疾病的證明就是違法。看過精神科的人並不一定有精神疾病喔,下次你看到有人明明看過精神科,但是要當兵,就是醫師診斷書沒有寫精神疾病用語,這樣算是沒有精神病或精神疾病喔。另外精神科醫師看妳如果有穩定的工作,也不會在診斷證明書上開立精神病或精神疾病的用語,這樣的人也可以當公務人員。所以妳的觀念要改了,不知道妳受過什麼刺激,幾百篇幾乎相同文章歧視精神疾病患者,算是浪費網路資源喔,請改進好嗎?
Zora avatar
By Zora
at 2010-04-02T15:05
這個問題我曾經問過銓敘部,他們的回函是不能任用,所以除非是有人請立法委員修法,否則他們是不能任用的那他們為什麼了考試呢?這一點可能就要去問考選部了。
Yuri avatar
By Yuri
at 2010-04-05T08:41
精神病是可以服公職的因為他說資淺與退休
只要你做得好就可以做到退休不過也可以隨時資遣你
工作較無保障因為你不是公務人員
考上後他要你醫院診斷證明書
在民事訴訟法說只要有診斷證明書就可以把那個人監護
所以就考上就不能不做不然有人就告你被監護
好辦法就是考技師再去考高補考只要你有了工作
一但沒有工作你也可以做技師不然監護的情況很恐怖
大家都希望你進醫院住院動不動就有你的親戚好友會來害你
當技師有技師事務所可以上班那只是你不能開業
至少可以在技師事務所上班沒生意也有一份正當的工作
人生有目標不會有人來欺負你
Lauren avatar
By Lauren
at 2010-04-02T12:16
精神分裂症可以考試也可以任公職 ( 能力夠就可以了 )
如果你願意. 身心障礙手冊可以隨時撤掉 .去區公所辦就ok了
Joe avatar
By Joe
at 2010-04-02T11:09
精神病人不能任用為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
窩要告訴各位
台灣是考試和任用分
開的
網友

可 ( 專家
4
級 )

但是他並沒有提到

務人員任用
法第二十八條第九款之規定「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請注意「任用法」這三個字!!!!!!!!!!!!!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article?qid...
上面那一則知識有提到
患者若經合格醫師證明為「精神病」者,則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銓敘部的承辦人員

的口頭回答是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已經修改了喔
請看全國法規網的資料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

辦人跟我說以後一律視為精神,沒有在分「精神官能症」、「精神病」。而是
一律都視為「精神病」



當然啦你們到私人公司也不會有人用敢你們的,除非是慈善團體或機關,我相信精神病人

們在找工作的時候,也不會承認你有精神病,但是公司老闆據我所知較大的公司會去查你的資料,但是那是公司的事,小公司我不太清楚,尤其在你工作期間有怪異
行為的時候,或是在公司工作遭到有心人士陷害,你的就醫資料會被敵人調出來。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
這個知識+網址也有提到

再查任用法第28條第1項
第9款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規定,係基於國家確保公共福祉及增進公共利
益,而對擔任公職之權利所為必要
且合理之限制,且上開規定僅限於對「精神病」患者予以任用之限制,並非所有身心障礙者
均有其適用,符合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及第23條
之平等及比例原則,從 而無台端所提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及
精神衛生法 第22條規定牴觸之問題,合併敘明。



所以政府都不敢用你們了,何況是私人機關,私人機關可以推托說:「係基於公司之福祉及增

公司利益,而對任用之權利所為必要且合理之限制。」


如果公家機關任用精神病患者,明顯違反了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
第九款之規定「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屬公然違法!!!!!!!!!!!!!!
政府帶頭公然違法,那我想請問
政府我們人民憑什麼要守法?
在此呼籲全台灣的公家機關應嚴加
徹查,一但發現有人員患有精神病,應該依法撤銷任用!!!!!!!!!!!


我只是陳述事實OK!

附上血淋淋的例子

例子1.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例子2.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2010-04-03 17:44:41 補充:
TO回答者: 可可 ( 專家 3 級 )
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九款之規定「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此法條後面並沒有所謂的但書吧!
麻煩請您把法條看清楚OK!
2010-04-05 04:57:32 補充:
TO回答者: 可可 ( 專家 3 級 )那就應大大的要求貼給您︿︿
2010-04-05 04:58:24 補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部法二字第0983110061號
主旨:承詢患有精神病者可以報考哪些類科之國家考試、可否當公務人員、持有重大傷病卡與身心障礙手冊有無差別等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民國98年9月16日致本部部長信箱電子郵件。
2010-04-05 04:58:30 補充:
二、查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準此,若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即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此乃政府用人之消極資格限制,且僅針對各種精神疾病中屬於「精神病」者作適當、必要且合理之限制,不生違憲或違法之問題。
三、復查上開規定係以合格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是否載有罹患精神病予以認定之,至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並非法定判斷標準。另台端詢問有精神病可報考以及無法報考哪些國家考試類科,係屬考選部之權責,請逕洽該部。

正本:大女人俱樂部
副本:
2010-04-05 05:06:14 補充:
不知道為什麼補充不進去了
我在這裡補充
電話回覆跟電子郵件回覆的內容是大同小異ok︿︿
2010-04-05 05:09:50 補充:
電話跟電子郵件是銓敘部的回覆ok!
2010-04-05 05:18:20 補充:
TO回答者: 可可 ( 專家 3 級 )既然你是公務人員應該懂法吧!
請注意您的網路發言ok!
我只是陳述事實而已,而且網路上我也有遇到因為精神病而被開除的公務人員的知識呀,難道他們造假?
那我想請問大大
他們造假的目的是?
我舉的例子也有醫護人員的發言ok!
請問大大要如何解釋呢?
最後我在說一次
我只是陳述事實ok!
2010-04-05 05:30:34 補充:
TO回答者: 可可 ( 專家 3 級 )
您問
那任公職而患重度憂鬱症者是不是全部都要解職了
答: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九款之規定「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關於精神病的定義
依據新版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內容沒有再細分「精神官能症」、「精神病」。而是
一律都視為「精神病」。
因此由以上得知任公職而患重度憂鬱症依法是要解職的!
2010-04-05 05:41:53 補充:
TO回答者: 可可 ( 專家 3 級 )
窩上知識之後遇見您對您的感覺
覺得您是一個好人
窩不想跟您吵架
但是可以辯論
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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