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vs.社會安全網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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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覺得這個案子無論怎麼判都不應該判成無罪。明明19條有第二項可以酙酌量刑,哪
有判無罪的必要?因為鄭嫌自己都說了,案發時他知道對方是警察,他也知道自己一刀下
去對方不死也重傷,只是因為他認為對方是魔鬼代言人,自己才是正義,所以才執意要殺
他,要把事情搞大。

換言之他的識別能力明明可以說只是有減損,他也有控制能力(他說如果是他女兒他就不
殺),那這樣為什麼不能用19條第二項判?堅持要用第一項判他無罪?

法理情,情理法。一個法官全然不顧自己的判決對社會大眾可能造成的影響,忘了法律存
在的根本意義是在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平正義,而非只是拘泥於文字的推敲,那這樣的法官
不是法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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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inah avatarDinah2020-05-04
判決是辨識能力喪失,控制能力衰減,這兩個其中一個喪
失就符合第一項要件了,不用均具備。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20-05-09
如果只拘泥於文字的解釋,本件早就有19條第三項的適用
了,而正因爲法院在立法目的的考量下選擇了雙重故意理
論的見解,所以才沒有19條第三項的適用
Kelly avatarKelly2020-05-13
Dinah avatarDinah2020-05-15
鄭嫌都說他當時知道對方是警察,一刀下去他不死也重傷,
那為什麼這樣還叫做他當時辯識能力“完全”喪失?
Bennie avatarBennie2020-05-18
我覺得問題是法官完全照鑑定醫生的結論判吧?醫生說完全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20-05-21
喪失就完全喪失。所以法官都不能有自己的判斷?那要中立
的法官幹嘛?以後都讓醫生寫判決不就好了?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20-05-23
強制處份都不算嗎?
Elvira avatarElvira2020-05-23
法官基於鑑定報告,綜合現場所有人的證詞及其他物證,
認為鑑定報告結論應屬可採,並非醫生說有問題法院就直
接全部採信了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20-05-28
另外法院也有說明,砍殺的部分確實僅有控制能力減低而
未喪失,有控制能力不代表有識別能力的,如果用有控制
能力來推論辨識能力未喪失,會混淆二者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