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聘人員的特休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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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欲任職的單位為約聘人員。每年的約聘時間為1月2日起至12月31日,並且於12月31日時公司會先辦理勞、健保轉出。而於1月2日或1月3日(以該年度第一各上班日)再重新簽約及辦理勞、健保加保作業。這樣的話,是否為不享有勞基法內所謂的特休。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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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2-02-28
1)勞基法第10條(工作年資之合併計算)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如果隔年續簽的是同一家(也可能換別家)是應該合併計算,即應享有特休2)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稱五一勞動節就是勞基法第37條所定之休假勞基法第39條(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