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份在露天有賣東西結果4月多收到衛生局函文說我違反化妝品管理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緩依同法第30條第1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鍰(吳違規紀錄者原則處最低1萬元之罰鍰,累犯則是情結加重處罰)我已於5月12到現場說明~因為是到韓國免稅店購買的化裝品用不完才拿出來賣而且也不知道條款~且也無賣出~不會再有下次犯錯的情形(當初是這樣說的)承辦人員也說一週後會收到裁定書,原則是罰一萬元昨天收到回函看不懂到底要不要罰款??說明��
網拍賣東西說明後不懂衛生局的回函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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